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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星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兑现/上海承兑汇票兑现钱)提供上海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服务,大票请先发扫描件查询,下午即可放款,200万以内小票不需查询,即时打款,欢迎中介的朋友咨询合作! 余先生13167098181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操作所需材料: 需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章、公司法人章、财务章、公司委派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名片。
一、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购货企业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以备由承兑银行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销货企业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将银行承兑汇票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以便转账收款。承兑银行凭银行承兑汇票将承兑款项无条件转给销货企业,如果购货企业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二、银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与转让
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以背书或仅凭交付的方式而将票据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是不可分的,因而票据的转让也就是票据权利的转让。一般而言,票据转让主要有背书交付和单纯交付两种。单纯交付是指持票人未在票据上作任何转让事项的记载而直接将票据交与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背书交付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记载于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但是,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持票人行使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银行承兑汇票”,而该条款规定,“持票人可以将银行承兑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银行承兑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这表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而不能仅凭单纯交付方式,否则就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出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银行承兑汇票不得转让。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有关出票人的禁止背书的规定。尽管此处标明的是“不得转让”,但在实践中只要表明了禁止背书的含义,如“禁止背书”、“禁止转让”等字样,亦是有效的。依此规定,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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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企业申请签发,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按票面金额支付给持票人。也就是说,如果商家向厂家提供一定数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厂家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从银行提取资金。
银行承兑汇票由于有银行保证的高信用度而受到企业的青睐,同时一些商业银行也将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项赢利性业务来展开。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载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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