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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清律师:,法学专业毕业,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现为上海南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王律师团队对刑事,经济合同,劳动,交通、环保、知识产权领域、房地产纠纷、企业家如何避免刑事风险等做了深入研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无论是在注重精英表述的序言和题跋之中,还是在具体而务实的判词之内,“情理”这个语汇都广泛见诸明清时期的判牍史料。当然,其涵义也随着不同的语境而有所差异。正如滋贺秀三所言,情理是情与理的连用。本文打算在分别梳理“情”、“理”两词的基础上,对“情理”这个概念及其法律意义进行分析和解说。  实际上,在政治哲学和宪法理论中,人们早已经证明地方自治对宪政国家的重要性,较有影响的研究如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对北美的乡镇自治的论述,再如我国自清末至民国时期非常发达的地方自治思潮。根据这些公认的研究成果,地方自治是实现和维持稳定的宪政体制的关键(甚至是根本)因素。与早已形成的地方自治学说相比,各国宪法的地方制度规范显得落后很多,但宪法对地方自治原则越来越普遍的承认,在很大程度上矫正了实定宪法的滞后性。  当然,要说没有一点阻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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