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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需要充满激情
发布日期:2012-05-07

      陈瑞华老师讲座,我有幸听了,其中很多的真知灼见就不再赘述了。其中他说的一句话,确实对我触动很大,即“在中国做律师,需要一种理想主义的情怀”。

 确实,律师需要的是一种理想主义情怀,但是律师往往生活在现实之中,律师也就成为了这个矛盾的结合体。因为律师每天接触的全部是一些很现实的、棘手的问题,一个依靠一张口,一支笔去解决现实矛盾的职业,确实有的时候是很苦恼,有的时候往往将自己陷入其中,不得自拔。

  不只是律师,很多职业需要理想主义的情怀,只不过律师这个职业表现的更加明显而已。如果没有这样的情怀,一般人是很难继续下去的,毕竟在中国的司法实践还是比较残酷,如果活得十分的现实,肯定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中,律师可能是要做不下去的。

 但是不管是现实主义的情怀,还是理想主义的情怀,我们需要面对的还是 这个世俗的社会,不能去评价一种现象的对与错,更不能轻易的去评论一个人的是与非,毕竟社会是多远的,所以,也就充满了各种不同的人生道路和充满五颜六色的世界。

  做律师需要有理想主义的情怀,主要是因为律师这个职业需要有一个不服输的精神,有的时候,我们是明明知道这个官司会输掉的,但是我们在法庭上仍然是极力争辩,因为法庭是一个战场,律师应该是勇敢的斗士才可以的。当然不乏有些律师,为了讨好当事人,故意做秀而已。但是,不管是作秀还是怎么样,毕竟律师在法庭上已经尽力了。当然律师的在辩解的时候,必须要有辩解的一些规则,如果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信口开河,当然会引起法庭甚至是当事人的不满。所以,律师需要的真正的按照法律的游戏规则去争辩。

  但是,即使是按照法律的游戏规则去争辩,最后的结果可能已经是预设的,所以不乏在法庭上看到公诉人或者对方的律师在用一种很轻蔑的眼光去看待我们这样充满了激情和理想主义的发言。当然,如果是案子本身就没有任何道理,辩解的意见不予采纳,当然我们无怨无悔,毕竟律师曾经努力,但是如果案子本身是可以得出一定的结果的,但是由于其他人为的原因结果法院出具了不合适的结果,对于这样的预设的结果,律师在庭审前或者庭审期间是知道的,但是这时更需要律师保持一个理想主义的情怀,毕竟这个时候,如果律师就去不战自败的话,那对于当事人来讲,是一种的伤害,因为当事人看到的不是法律的悲哀,而是人性的悲哀,作为了律师竟然背叛自己的职业。所以,一直是在这样的中信念支配之下,我一直没有放弃过任何一次的庭审,虽然有的时候,我在开庭前已经知道了结果,但是这不能成为我停下来的理由。

  当前的社会分工很细,所以律师的作用就显示了出来。作为当事人一旦涉及到了法律,就好像一个病人被推进了手术室,他将一无所知,任人摆布,作为律师的职责也就是将一些很专业的问题,为他解释清楚。虽然是癌症,但是医生善意的隐瞒,有的时候可能会使病人起死回生。所以,在所有的案件上,作为律师不管是在否看到了结果,都必须誓死力辩,因为这是律师的职责。但是对于那些在庭前已经知道了结果的案子,我们是否真的需要告诉我们的当事人呢?

  这确实是矛盾的,如果我们直接告诉了我们的当事人,当事人可能会对法律失去信心,当然我说的这些事一些应该胜诉的案件,如果是不可能胜诉的案件,律师直接将案件的走向去告诉当事人的话,反而是对当事人负责。但是,我要谈的是一些本来应该胜诉的案件,不能胜诉,我们直接在庭审前就告诉了当事人,使我们对当事人不负责任,还是我们对法律不负责任,还是我们对自己不负责任呢?这是作为一个有责任心得律师十分苦恼的问题。但是,律师职业告诉我们,我们必须要战斗到最后的一刻,等着这个奇迹的出现。即使是结果已经出现了,我们也要期待着二审的奇迹出现。

  有些人可能认为,律师是不是在调词架讼,为了赚取蝇头小利,故意教唆别人打官司呢?我不这样认为,因为律师收费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如果律师觉得案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则进行的话,我们完全可以免费为当事人提供援助,因为我们追求一种理想的结果,远远比我们去追求金钱更加的有诱惑力。所以,不能将充满了理想主义情怀的律师,往往和一些调词架讼的讼棍联系起来。

  判决是法律实践的结晶。任何一个执法者在学习法律的时候,老师在讲法律的时候,肯定是在讲法律如何是正义的体现,而不是在教授学生如何去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执法者应该将法律作为一种职业,而不是一种谋生的手段,一旦将法律作为了谋生的手段,那就可能出现了很多现实的东西,执法者也就成为了现实主义者,比如将法律和金钱和美色等联系起来,获得的暂时的满足要比获得的痛苦少的多,反而是得不偿失。当然,司法判决是一个现实的东西,我们必须要用现实的眼光去看待,到底在司法判例中,我们应该如何将理想主义的情怀运用于其中,可能是个很难破获的课题,但是我们永远不能忘记的是,因为我们最初有了理想主义的情怀,我们才得以实现了我们的梦想,虽然我们的梦想经常被现实击碎。

  司法机关和律师之间是不是一个法律共同体,在以前很多的学者在探讨,但是由于我是一个理想主义者向现实主义者转化的人,我已经无法在对这些探讨去感兴趣,因为我经常面对的是碰壁和失败。我时常的反问自己,为什么同样的法律,会有如此多得歧义。虽然看待法律的人不同,但是看待法律的人却是有着惊人的相似经历。比如法学本科,法学研究生,直至同司法考试。没有缜密和严谨的司法逻辑,要想执法,我认为是很困难的。但是为什么在具体的执法的时候,就变得如此的现实,而没有一点理想主义色彩呢?

  我不否认律师往往站在了当事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我们的司法机关可能考虑的更加全面,律师可能会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费尽周折去辩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的其他因素,往往会成为影响案件的因素,比如媒体、上访、炒作、维稳等等。殊不知我们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时候,却牺牲了一个人的生命或者自由,甚至是其全部的财产。对于一个人,重要的无非就是这几个方面,生命、自由、健康、财富、名誉。但是,我们的做出一个司法判例的时候,我们应该把哪些方面想的更加清楚一点呢?

  何秉松教授将刑法作为“犯罪人的大宪章”,刚开始的时候,我还是不太理解和赞同,毕竟我们需要打击犯罪,打击犯罪应该是刑法的的任务,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突然发现,刑法的任务除了打击犯罪,还需要保障人权。既然要保障人权,我们就需要对这个被告人进行关怀。

  其实律师的要求都很简单,只是愿意将法律的规定直接套在自己的当事人身上即可,只要是套的合适,就是应该让他穿上这件法衣,如果不合适我们就让其脱下,我们作为执法者,没有必要去人为的修剪,毕竟我们的修剪是不是符合法律的精神,这个可能无法保证。但是,在我们的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律师的这点最基本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也许这就是在中国律师更加需要理想主义情怀的主要原因吧!

  因为前途充满荆棘,所以我们在前进时就必须有一个革命的乐观主义精神,一种理想主义的情怀,也许这样我们才会不言失败,追逐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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