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企管理模式的影响,现在内地民营企业的老板绝大多数都不会管理。当然,体制的改变,管理经验还需一个摸索过程。但国外几百年、沿海几十年的经验是可以借鉴的。如果不遵循前人总结的规律,事事都亲自实践,那必然多走弯路,效率太低。
那么现在内地民营企业在管理上普遍存在哪些问题呢?
民营企业包括四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型企业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太多了,要谈真是一言难尽。本律师在此仅以比较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谈一下民营企业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股东之间权利、义务不明确,职能科室设置混乱。
现有很大一部分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许有人要问,没有公司章程,公司怎能成立?是的,没有公司章程,公司是不可能登记成立的。但我的意思是这些公司没有真正的约束股东个人及公司行为的真实章程,公司登记时提供的章程都是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章程格式为应付登记而填写的,不是以约束股东成员及公司行为为内容的真正的章程。事实上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内部的“法律”,是合伙人及合伙企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更是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法律”,是公司股东及公司运行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有一部完整的、科学的章程,那公司在运行中公司各股东依章程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他管理人员在股东会、董事会的领导下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公司就会在良性循环中井井有条地运行,这样的公司怎不强大呢?公司有一部完整的、科学的章程,即使管理中出现了一点问题,如股东间出现了纠纷或公司在运作中出现了点其它问题,也可以依章程约定顺利解决,即使不能解决,须走诉讼之道,也有章可循,可简化诉讼,节约诉讼成本,间接地为公司创造了效益。事实上,有限责任公司有了一部科学的章程,纠纷和诉讼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可想而知,公司章程是何等的重要!据调查,现实中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公司是基于公司没有章程或章程不科学导致股东之间扯皮或公司职能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职责不分导致公司经营失败倒闭的,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为了我们能充分交流,我还是略举一些例子以供大家借鉴:就以本律师今年承办的一起重大坏境污染罪的金利公司为例吧:该公司也如前所述,公司章程流于形式,公司职能科室设置混乱。依《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管理人员为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中层管理人员依职能科室的设定而灵活设定。金利公司没有分公司也没有子公司,但在公司管理人员中除了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外还出现了厂长、副厂长职务。大家知道,厂长是国企、集体企业的法人代表,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在民营有限责任公司中出现国有、集体企业法人代表职务,这必然导致职能科室设置混乱,管理混乱,管理人员职责不分,也正因为如此,金利公司触犯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公司股东及管理人员入狱,公司损失上千万,被迫停产。象金利公司这样管理混乱的单位很多,如我市一民办学校的职务设置是: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校长。仅四个职位就有三对矛盾:设董事会的公司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长是法人代表,不设董事会的公司实行执行董事负责制,执行董事是法人代表,非公司制的国、民办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该民办学校要么是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要么是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要么是非有限责任公司,怎么能同时存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校长三个法人代表职务呢?我市境内的民办医院也是这样,在此我就不再举例了。连职务都搞不清,职责又怎能分明呢?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公司法》进行管理才能职责分明,公司才能井井有条地运行,才能发展壮大。也许有人说:不按《公司法》设立职能科室及职务有什么关系,只要公司分工明确、严格管理就是了。是的,话可以这么说,但做起来就难了,为什么呢?因为《公司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变后颁布的部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是吸收了外国和沿海成功经验的具有我国特色法律。公司在发展中需要解决的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答案都在其中。如果我们避开《公司法》另辟蹊径去找自我发展之路,那正如我前面所说的:不遵循前人总结的规律,自己亲自去找规律,那必定要多走弯路,这样的企业是难得成功的。
二、制度不健全。
协议、章程是合伙型企业的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企业的行为规范,制度、纪律却是合伙型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日常运行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它是合伙型企业的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除此之外的全体员工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它与合伙协议、章程一同组成合伙型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法律”。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一个国家能否强大,要看它的法律是否健全,能否促进经济的发展。一个企业能否发展壮大,要看企业内部的“法律”是否健全,是否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现实中的民营企业由于多方面原因制度极不健全,有的根本没有成文的制度,而绝大部分的民营企业虽有制度,但只是个摆设,流于形式,我们一部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也是一样。制度不仅要健全,还要切实可行、公正。要能激励上进,鞭策落后,奖罚分明。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制度不健全、不合理导致企业倒闭的真不乏其例。我有一个朋友,开了一家公司,承包了市内几家火力发电公司的煤炭供应。这家公司发展初期很红火,公司运输车辆都有三十多台,可这家公司却在几年内就跨了,什么原因?该公司什么制度都没有,本律师的那位朋友一有时间就在麻将桌上。作为朋友,本律师也很想为他提点合理的建议,哪知本律师却很少有时间同他交流,每次到他家里,他都是坐在麻将桌上同我打招呼。他所请的一位重要管理人员也是我的朋友,我给他做过工作,要他好好干,并告诉他我的朋友看重你,往后是不会亏待你的。哪知几年后这位管理的朋友告诉我:他的公司垮了。我问他为什么,他说怎么不垮呢?800多卡的煤炭一化验就成了4000多大卡的合格煤炭,这样的煤炭怎能发出电来呢?我当时还臭骂了这位朋友。但事后我想,这也是个普遍现象,责任还是在我的业主朋友身上,是他的管理制度不到位,没有管理制度,自己又疏于管理,我想这也应该作为他天天泡在麻将桌上的教训吧!我还有一个朋友是某食品公司某省城办事处的主任,我向他求教推销经验时,他说:没什么经验,某某市的超市基本上都一样,没回扣你的产品再好也不行。其实我想我们内地哪个行业都一样,就拿药品市场来说吧,我们内地哪家医院的药品进货价不高于药店出售价格?这都暴露了我们内地医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除此之外,还有政府及体制的原因,如在我们内地,一旦民营企业有所发展,政府各部门都上门“服务”了:什么头衔都套在业主头上:什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青年等等,出了名,什么新闻记者都来采访了,搞得业主整天忙碌,电话都接不过来。要知道,真正的企业家是要用心发展企业的,除了工作,还要休息和时间,整天忙碌是成不了真正的企业家的。外国和沿海的企业家都是工作时间专心工作,休息时间安心休息,所以,读书、看报、教育小孩的时间必不可少,健身房、各类球场上常见他们的身影,考察、旅游是他们必备的工作。而我们内地的所谓企业家是怎样工作的呢?就拿某市的两大财团企业的业主来说吧,这两大财团企业的业主整天都是忙于应酬政府领导,无精力和时间经营公司,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用人不当(甚至夫妻之间都是各用各的亲属),勾心斗角,公司虽庞大,只是个空架子,实际上处于亏损的状态,其他“企业家”也一样,工作时间忙于应酬,休息时间就泡在麻将桌上,这样疏于管理的企业是不可能真正做大做强的。
当然,这是中国体制过渡中出现的“正常”现象,说它正常,是因为体制刚刚过渡,企业家少,物以稀为贵嘛!如果象外国或沿海那样,遍地都是企业家,政府就成了真正的服务机构了,企业家多了也就不那么吃“香”了,他们也就能安心发展企业了。不过,这也是过渡时期是中国的特色嘛!
除此之外,我们内地的民营企业在管理中还存在其它很多问题,如业主素质低,用人不当等等,因这些都与法律、政策无关,与我们的律师的业务无关,在此,我就不再赘述。
以上是民营企业在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前面我们在谈律师民商事业务范围时已经谈到,拟订、审查合同、章程、规章制度都是我们律师的业务范围,然而又有多少民营企业的业主有这方面的认识呢?这过错不能不归结到我们律师头上。也许有人说,我又不担任他的法律顾问,怎么是我的过错?我认为别人不请我们做法律顾问就是我们的过错。别人不请我们做法律顾问理由有三:一是公司股东的法律意识不强;二是我们律师对自己的业务宣传不力;三是我们没有把已担任的法律顾问单位的工作做好。而公司股东法律意识不强又是由于律师对自己的业务宣传不力导致的,所以说别人不请我们做法律顾问要么是我们对自己的业务宣传不力,要么我们没有把法律顾问单位的工作搞好,这不是我们的过错又是谁呢?既然这样,那么我们应怎样弥补自己的过程呢?
现在,本律师以自己多年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剖析一下民营企业普通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