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审查工作必须在4月30日前完成,不按规定进行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或不如实报送书面审查资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当年7月起,每月按职工上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当月缴费基数,并在所在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相关媒体予以公布。对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缴费基数的,自办理申报手续的次月起按实际申报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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