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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
劳务派遣核验结果将载入信用记录
发布日期:2013-09-10

今后,劳务派遣行为将有规可依了。

    为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全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将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对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

    劳务派遣按条件分级管理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相关规定,今后将明确管辖分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单位提出的许可申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辖:在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需要由省人社厅实施许可的。

    与此同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用工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并受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单位提出的许可申请: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其他需要由市人社局实施许可的。此外,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今后,劳务派遣行为将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市、县人社部门全面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与备案等工作规范,并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监督电话等。同时,建立并落实行政许可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

    劳务派遣许可网上运行

    为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方便劳务派遣单位办理行政许可,各县人社部门将推行行政许可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统一使用由省人社厅开发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平台,提供在线申报、办事查询、服务指南、投诉处理和表格下载等服务,实现行政许可全程在网运行,禁止行政许可不上网运行或网下办理、网上登记等做法。

    对申请行政许可以及办理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公布结果。各县人社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据介绍,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统一使用由省人社厅编制的编码编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由六位数字的行政区划代码、八位数字的时间码和四位数字的顺序码共同组成。外省市来我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在市内跨社会保险统筹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由子公司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设立分公司的,由分公司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向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备案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分公司按年度报告劳务派遣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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