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日,22岁的刘来到某公司应聘,经过考核,她被聘为业务部的销售员。公司与她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每月保底工资1900元另加提成;单位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去年8月,公司压缩部门,更换相关负责人。此后,刘被安排到另一个岗位上工作,干了几天后,她觉得很不适应,便选择离职。
9月初,人事部门通知她进行工作交接。10月16日,公司让她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签字,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可这时,刘才发现自己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已于2012年4月1日到期,此后虽然还在公司正常上班,却一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刘表示:“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单位应该支付二倍工资作为赔偿。”
离开单位后,刘多次回公司协商赔偿一事,对方却坚持不予赔付。今年春节前,她来到、调解中心,要求原单位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案例剖析
开庭调解时,公司代理人李先生拿出有刘签字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写道:“因公司压缩部门,该员工原工作岗位进行变动,其不服从公司安排,于2012年10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员工不符合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条件,请将工作交接完毕,并做好签收记录。”公司表示在这上面签字,就是同意不发经济补偿金了。刘答道:“签完字我才发现你们没续签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单位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该按二倍工资进行赔偿。所以,公司应该向我支付2012年4月2日至10月16日期间二倍工资的差额。”
双方陈述事实后,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调解:“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按二倍工资进行赔偿,虽然有这条法律规定,但刘理解有误。”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耐心开导,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5000元补偿款。
员工误读赔付双薪相关条款
公司没与刘续签劳动合同,员工要求二倍工资赔偿为何是理解有误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此来看,按二倍工资进行赔偿有两种情况:一是入职超过一个月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是应该签而没有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虽然刘在2012年4月2日至10月16日期间没有劳动合同,但因不符合这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所以她提的赔偿要求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不能支持。
既然如此,那她为何又得到5000元补偿金呢?尽管刘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但公司在调整时未经本人同意就变更其岗位,在她不适应新工作时又没对其培训或者进行调换,是造成刘离职的主要原因,从这方面分析,用人单位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现场调解时,公司认识到存在过错,就以支付5000元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