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请您提意见
污染环境罚款百万元
(陕西)省法制办昨天(25日)海宁废金属回收公司公布正在审查的《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了解,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给出了处罚标准,其中未进行土壤修复或者土壤修复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或伪造排污许可证,或持过期许可证或许可证已被撤销、吊销、注销后排放污染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居民住宅楼和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内新建、扩建餐饮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海宁废金属回收公司未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或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工作环境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省政府目前正在审查《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5月15日。
放射性水平异常 立即采取措施
生产、销售海宁废金属回收公司、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放射性水平异常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同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冶炼企业在回收冶炼废旧金属时,应当对废旧金属进行辐射剂量监测,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监测发现异常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同时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每年要对监测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宁废金属回收公司。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措施,确保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
决策涉及公民权益 要开听证会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海宁废金属回收公司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环境、生态等信息以及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等信息。
涉及公民个人环境权益的行政审批和重大环境决策,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或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公众、专家的意见,并作为行政审批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家装产生噪声 警方出面管理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噪声成为一个重要的环境污染源。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海宁废金属回收公司下列产生噪声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在城市市区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的活动;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健身、集会等活动;海宁废金属回收从事商业经营使用高噪声,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广播喇叭等高音响器材;在机动车禁鸣区域或者禁鸣路段鸣喇叭;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集会等活动。
餐饮业烟道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和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内新建、扩建餐饮场所。经营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的应当设置油烟净化装置,污油不得排入下水管道。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工作环境。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设施,应当自行维护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海宁废旧金属回收无力自行维护,造成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应当委托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进行承包式维护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