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伏期长、无药、严重影响劳动能力……尘肺病等职业病对于原先在煤炭、冶金等行业工作的职工而言,可能直到退休以后才被诊断出来。记者今天从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我市出台的“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工伤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退休后被诊断出患有尘肺等职业病的人员,今后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据悉,这项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尘肺病具有一定的潜伏期,是一个没有医疗终结的致残性职业病。”市人力社保局介绍,由于职业病存在一个潜伏期长的特点,许多曾经从事过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工作的职工,直到退休后才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而这些退休(职)人员与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尤其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市部分退休人员反映他们在职期间曾从事过可能导致尘肺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退休以后依法被诊断患有职业病,要求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今后,这种状况将得到解决。市人力社保局称,我市规定,退休前曾从事过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工作,退休后未继续从事可能导致该职业病危害工作的退休人员(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按国家和我市工伤认定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退休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以下简称退休职业病人员),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待遇怎么计算?市人力社保局解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被初次诊断为职业病时本人领取的养老待遇标准为计算基数,本人按月领取的养老待遇高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计算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算基数。据了解,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80元(30965÷12),按300%计算为7740元,按60%计算为1548元。
此外,经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不享受伤残津贴。养老待遇低于同期同等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的,调整至同期同等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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