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扩大生产规模,今年年初在开发区租赁了一栋厂房大楼,根据生产流程设计,购置、安装了两台货运电梯,并取得增值税专用。
请问:这两台货梯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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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可见,在通常情况下,企业在厂房大楼安装购进的货运电梯,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也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但你公司购进安装上述两台货梯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为上述两台货梯的所有权不属于出租方,也就不具备构成作为出租方建筑物厂房大楼组成部分的要件。你公司在租赁厂房大楼时购进安装并投入使用这两台货梯,应视为新购进生产机器设备的固定资产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厂房大楼租赁期满,这两台货梯变卖,无论是转售给出租方,还是出售给其他客户,可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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