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桶还能伤人?
2006年,李军将一个密封的化工桶送到一家私营金属加工点,希望切割开这个桶作为他用。“我把桶送去后,告诉那老板以前这桶是装化学药品的,就走了。”李军说,次日他就听说那家老板切割他的密封桶时出事了。原来,加工点的老板在切割桶时,这个桶发生了爆炸,将其小腿崩伤,被送到医院急救了。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马朔律师认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其次,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李军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家住金州的李军怎么也想不到,4年前自己送化工桶去切割,化工桶发生爆炸,竟然伤了人。事情过去4年了,加工点老板突然找到李军希望进行赔偿。但李军很困惑:“这件事真的怨我吗? ”
前不久的一个电话,让李军心情很纠结。“那个加工点的老板说,希望我能给他一些赔偿。”李军说,自己已经提前告知对方那是化工桶,存在潜在危险,加工点老板并没有拒收。“那么老板在酒后作业出事,是不是因为他自己的操作失误?这样也怪我吗? ” “出事之后,老板的腿留下了伤疤,走路也不如以前利索。”李军说,虽然自己告诉老板那是化工桶,提醒了要多加小心,但毕竟出事了,李军仍然觉得心里过意不去,几次买水果、补品去探病。
本案中李军与加工点老板之间形成了加工承揽法律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李军的陈述看来,李军对于化工桶切割并不存在指示或选任的过失,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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