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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途货运公司教你如何正确托运?
托运的物品不见踪影,为赔多少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北京航天佳捷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托运时在保险声明价值中明确填上不保,被告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对丢失货物应赔偿数额最多为2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9日,上海长途货运公司托运书载明:托运人为佳捷公司张某,货品为耗材1件,毛重35公斤,保险声明价值处载明:不保。
上海长途货运公司运输条款载明,委托人交货时按照声明价值支付保费。未办理投保而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本公司根据空运货物按20元/公斤赔付;上海长途货运公司汽运货物按货物受损运费的2至5倍赔付。办理保险手续,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本公司依照国家保险条例赔偿货物损失,超过声明价值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上海长途货运公司在填写托运书时,在保险声明价值处明确注明不保,且佳捷公司表示经常委托运输,知晓保与不保的收费标准不同,又表示因上海长途货运公司投保不是托运人的义务,因此选择不保。
双方在建立运输合同时,上海长途货运公司已经了解是否声明保险价值会导致不同的赔偿标准,佳捷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填写货物保险价值,适当多交运费来加重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为自己的利益提供更多的保障。上海长途货运公司选择不保,应视为就赔偿问题已经与德邦公司达成合意,即按货物受损运费的2至5倍赔付。依据该条款,德邦公司对丢失货物应赔偿数额最多为200元。上海长途货运公司要求德邦公司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其诉请中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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