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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资标准7月上调 未来两年还将再调整
发布日期:2010-10-15

辽宁省工资标准正式上调,一类地区标准上涨了200元,是历年工资调整幅度的一次。6月18日,记者从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从7月1日起,辽宁省将正式实施新的工资标准。按照要求,各市调整后的月工资不能低于650元。

  工资标准涨200元

  辽宁省现行的工资标准是2007年11月调整发布的。本次调整后,全省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由700元调整为900元;二类地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三类地区由500元调整为650元。另外,小时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由6.5元调整为8.5元;二类地区由5.3元调整为7元;三类地区由4元调整为6元。工资标准采取月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的形式。前者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后者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示,本次调整是根据相关法律,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过省政府同意,对全省工资标准进行的一次调整。

  辽宁工资标准达全国中上等水平

  “调整后,辽宁省的月工资标准在全国属于中上等水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崔龙洙表示,此次调整比2007年公布的标准普遍增长30%左右,上调的幅度在全国也达到了中上水平。

  据介绍,辽宁省1994年开始建立工资标准制度,目前已经历六次调整。本次调整幅度也是六次调整中的一次,比1994年时增长了3.3倍左右。随着近三年物价上涨,特别是煤、电、水、运、油、房上涨较多。由于以上因素的变化情况,因此有必要对全省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示,省内各市根据自身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这三类标准来自己划定工资标准。他表示:“沈阳和大连将有可能会选定一类标准,鞍山、本溪、抚顺等城市选择二类标准。但具体到一个城市也可能根据区域不同采取不同标准。”

  未来两年工资还将再调整

  省人社厅表示,各市调整后的月工资标准档不得低于650元。按国家相关规定,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发布小时工资标准。

  “沈阳市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工资标准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可以在省工资标准上下浮动20%的范围内,拟订本市工资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省人社厅透露,工资标准是一个强制性标准,刚参加工作者或正常劳动者就可以享受工资标准,那么也意味着更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将会随之提高。

  【相关链接】

  工资,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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