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诚信指数 6
一站通留言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此网站 发送消息
浩达首页
浩达简介
资质荣誉
资讯中心
联系我们
客户留言
search 搜索网站中其它产品:
一比多
您现在的位置:西安浩达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 资讯中心
 
资讯中心
西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公司论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研
发布日期:2010-10-18

西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公司论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研究初探

近年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度上升,目前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于该法规对有关责任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审判实践中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做法不一。本文对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有关问题发表些意见。

  一、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认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据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是过失推定责任,认定该责任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构成条件:

  (一)汽车道路交通事故须在特定的道路上发生按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只有发生在道路上的汽车道路交通事故,才构成交通事故责任。这里所称的道路专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不包括乡、镇、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因此,只有发生在法定意义道路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才是交通事故责任,除此以外,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及其公共院内的路,均不属于交通事故中所称的道路,其损害赔偿也不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


西安浩达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方新北区3号楼一单元202室   
联系人:魏经理   电话:029-86226110   手机:13096911235   传真:029-86226110
技术支持:一比多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70060     网站Icp备案号:沪ICP备05000175号
<%---站点编号 ----%> <%---页面编号 ----%> <%---页面参数1 ----%> <%---页面参数2----%> <%---页面参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