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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设施广告新规定
发布日期:2011-05-09

      交通设施广告新规定

     以下十种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使用和妨碍交通安全视距的;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距道路交叉口50米范围内设立落地式户外广告;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建筑物坡屋顶或不宜改变原有造型的建筑物顶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通设施广告新规定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5年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人须持相关申请材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设置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设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地勘察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方可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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