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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该判几年刑?律师有了刑期辩护权
发布日期:2011-03-12

这个案例是辩护律师为贯彻执行院、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则,就量刑问题单独发表意见的一个很好的判例。希望广大审判员、公诉人、辩护律师认真贯彻执行上述两个文件,在新形势下搞好刑事审判业务。


       2010年12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常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常某是在校大学生,在西安市某医院从事毕业前实习,在护理中认识了住院患者张某,张某是在校就读研究生,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双方回到常某家见了父母。后来常、张二人同居,致常某怀孕,张某的同学也提醒常某:“张在外还有女人”,就这样张某陪同常某到医院做了人流,从此后,张对常态度冷漠,不见面,不接电话,常某也非常失望。2010年6月23日下午常约了张某和两位同学到租住的房中来商量常与张的关系问题。商谈中,常与张情绪失常、高声争吵,张在这时不仅不安慰女方反而用言语刺激女方说:“你和一样,我就是玩一玩你”,这时,被受语言侮辱的常某在激愤的情况下手持一把厨房用刀,走到外间,蹲在张某的身边说“咱们的事怎么办?”一边用刀顶住张某的胸腹部刺了进去。常某和同学一并呼叫120救护车,将张某送到医院抢救,且在医院打了110报警,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常某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进而立案、审查起诉和审判。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认识是一致的。辩护人许小平,张举会律师根据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二酌定量刑情节13、15、16、17(1)的规定,主要就量刑问题做了辩护发言。许小平律师指出:(一)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并用语言刺激侮辱被告人使其情绪失控和全部案情经过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在死刑以下量刑;(二)常某呼叫120送被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的行为视为悔罪的表现,量刑时应在无期以下量刑;(三)常某的同学用手机报警110时常某亦在急救室未离开应视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打开15年的量刑幅度;(四)常某父母和张某的父母协商同意赔偿40万元且款已汇入法院账户,张某的父母谅解常某的行为并向法院明文表示量刑应在8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辩护人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应考虑受害人父母的善意请求在8年以下量刑。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天理、国法、人情都能讲得过去。
    公诉人发言时请中级人民法院考虑辩护人的关于刑期的辩护意见。
    2011年 2月1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常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判决宣判后,在法定的时限内,控方不抗诉,常某也不上诉。     西安律师;西安律师事务所;西安的律师;陕西的律师事务所;西安知名律师事务所;西安房产律师事务所;西安免费律师咨询;西安的交通事故纠纷律师;西安刑事律师;西安离婚律师;西安刑事辩护律师;西安法律顾问;西安打官司;西安离婚诉讼律师;西安常年法律顾问;西安合同纠纷律师;西安交通事故律师;西安民事诉讼律师;西安故意伤害律师;西安取保候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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