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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倒楼”事件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开庭
发布日期:2011-01-15

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楼重大责任事故案2月1日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检察机关对开发商、建筑商和监理方的6名相关人员提起公诉,认为他们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被提起公诉的6名被告人中,秦永林原系开发商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负责人;张耀杰、夏建刚、陆卫英

  均为建筑商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张耀雄原系“莲花河畔景苑”土方开挖项目的承包人员;乔磊原系监理方上海市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莲花河畔景苑”工程总监理。


  检察机关查明,2006年8月,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众欣公司承建梅都公司开发的“莲花河畔景苑”房地产项目。同年9月,梅都公司与上海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莲花河畔景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光启公司为工程监理单位。2006年10月,梅都公司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始施工。


  2008年11月,梅都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告人秦永林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琴(另案处理)指令,将“莲花河畔景苑”项目的地下车库分包给不具备开挖土方资质的被告人张耀雄进行开挖。后秦永林及张志琴为便于土方回填及绿化用土,指使张耀雄将其中的12号地下车库开挖出的土方堆放在7号楼北侧等处。2009年6月,秦永林及张志琴为赶工程进度,在未进行天然地基承载力计算的情况下,仍指使张耀雄开挖该项目0号地下车库的土方,并将土方继续堆放在7号楼北侧等处,堆高达10米。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耀杰作为众欣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未全面履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任由梅都公司将合同约定属于总承包范围的地下车库土方开挖工程违法分包给被告人张耀雄,以及违规堆积土方;被告人夏建刚作为安全、防火工作负责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检查、督促职责,对违规开挖、堆积土方行为不予制止;被告人陆卫英明知众欣公司将其指派为“莲花河畔景苑”项目经理,怠于履行职责,任由梅都公司将该项目的0号地下车库违法分包及进行违规施工;被告人乔磊作为工程总监理,对梅都公司指定没有资质的人员承包土方施工及违规堆土的行为,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制止和报告主管部门。


  2009年6月27日5时许,“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整体倒塌,造成作业人员肖德坤逃生不及,被压窒息死亡。经审价,7号楼土建及安装造价计人民币669万余元。梅都公司监管小组在7号楼倾倒后向购房者赔付计人民币1276万余元。经事故专家组认定,7号楼倾倒的主要原因是7号楼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发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桩基的抗侧能力。


  事故发生后,秦永林等6人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6人均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倒楼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946万余元,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6人均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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