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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撞死四名中学生事故案主犯一审被判死刑
发布日期:2010-11-25

今天,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对西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西安4名中学生撞死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王双娃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双娃的妻子王小娟因犯窝藏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王双娃的儿子犯毁灭证据罪,因未满18岁及认罪态度好免予刑责,西安市检察院的四项罪名的指控被法院判决全部依法认定。 

  惨剧发生在 2009年2月10日凌晨,王双娃驾驶8吨东风大地牌自卸车,从陕西省泾阳县冀东水泥厂装载32吨水泥熟料往西安户县千王水泥厂运送,其子王哲随车同行。当日清晨6时许,当车行至108国道西安市长安区协和搪瓷厂门口时,撞上同向骑自行车上学的5名初中学生,致学生王方园、张赛当场死亡,张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王双娃加速逃离现场,致使贾晓梅、贾航利连同三辆自行车卷挂车下。两名过路司机发现后,驾车数次超越肇事车辆,试图逼停。同车的王哲提醒其父,但王双娃仍加速行驶。在驶出178米后,将贾晓梅、贾航利甩至路边继续逃逸,二人不幸死亡。 

  此案发生后在全国引起震动。 

  在庭审中,王双娃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成庭辩重点。西安市检察院认定王双娃的犯罪行为既构成交通肇事罪又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双娃律师认为王双娃只构成交通肇事罪,王双娃在高度疲惫状态下驾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王双娃的行为属于对多人的一个行为,是一个犯罪行为处在连续状态中的一个过程,其犯罪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具有特别恶劣情节和逃逸”,而不同时构成直接或间接的故意杀人;其儿子和妻子也仅为窝藏,并未帮助其销毁证据。原告代理人则认为对王双娃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庭审中公诉人清晰有力地阐述了指控理由,认为事故发生后,王双娃加速逃离现场,在強行驶出178米后,将贾晓梅、贾航利甩至路边继续逃逸,致二人不幸死亡。王双娃的罪过形式属于一个过失加放任的间接故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双娃的后继逃逸行为,已转换性质,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在今天判决中公诉机关指控被法庭全部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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