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在起诉状中称,自己是一名QQ用户。被告于2010年11月3日下午18时许,采取了安装第三人软件的电脑不能使用被告软件的限制措施,使得原告登陆被告提供的QQ软件时,无法正常使用,除非原告卸装第三人软件才能正常使用。原告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被告作为软件的提供商,擅自强行迫使原告卸装第三人软件,同时推荐原告使用其他软件,此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消费选择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元钱。同时,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给原告提供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系被告强加给原告的且侵犯原告消费者权益的格式合同,确认该格式合同中一切对原告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无效。
西安莲湖区人民法院已于11月5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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