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大连——丹东”普快客运线路的经营车主,现关于“东大快客有限公司(大连交运集团)”、辽宁省运输管理行政部门严重违法审核、强行许可同意开通“东港——大连”高速直达班车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导致我们全体经营车主极大的经济损失及生存日益艰难。为此我们向 检举揭发上述行政部门和“东大快客有限公司(大连交运集团)”的严重违法情况。
2009年11月3日, “东港——大连”高速直达班车违反有关规定强行开通,我们全体 “大连(含东港)——丹东”的经营车主及有关人士一致强烈反对,并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和省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反应若干次,最后一个月致使快客停运。这足以证明快客运营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今年6月30日,我们与“大连交运集团客运一分公司”的合同到期,而合同条款明确注明: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或有变动情况下,提前告知对方。我们是经营过程中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应有知情权!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可是我们6月2日和7月15日,先后两次找到公司经理询问何时续签合同?公司为了等待“东港——大连”快客的再次开通推辞说:不急,都是自家事儿,晚两个月签合同没有问题。公司刘民伟经理还说:我们会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快客不是没上吗?如果上会提前告知你们的。如今8月11日“东港——大连”快客在矛盾没有解决且封闭消息的情况下,又重新开通。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四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同时“大连交运集团客运一分公司”谎称检查,把我们刚从运营归来的车辆强行向车主抢走营运证、行车执照、线路方向盘,并强令停止运营,其目的就是让我们经营车主签署同意上“东港——大连”快客协议或放弃经营权。(线路方向盘运营有效期是2010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二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我们的车辆才运行四年,十五年报废。为什么终止我们的经营权呢?“丹东虎跃客运公司”对“丹东——大连”的经营车主也以类似的手段强迫签署同意“东港——大连”快客的协议(见附表)。依据《中国运输条例 第二章第十八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转让班车运输。请问“大连交运集团客运一分公司”对我们这样不公开不公正的举动合理合法吗?车辆是我们出资购买来运营的,为什么要抢走证件并扣留车辆、续交保险、停止营运?法律的依据是什么?这种行为是否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为此我们找到“大连交运集团客运一分公司”,经理刘民伟说:愿上哪告上哪告,快客肯定上。我们又到辽宁省运输管理局,袁处长不但不耐心化解矛盾,而且还向公司领导和经营车主恶言相告:把附加协议的内容拟到合同中让他们签。快客一百年前就批了,就因为你们闹才一直没有上;要不早就上了。
根据《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十三条》⑴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⑵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⑶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⑹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请问法律的尊严何在?是什么利益驱动下来违返法律呢?
“东港——大连”违规开通快客的自然条件,其一:这条线路早已饱和,运力大大超过运量,已造成客运市场的不协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依据《2008年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总结和2009年工作要点 第四(6)》继续实施对客运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投放新的运力的调控政策,所以根本达不到新增快客的标准。如果是人大提案、百姓需要,应利用原有运力发展快客,满足不同乘客的需要。其二:东港是丹东的一个区,直达快客的始发应设在丹东。其三:县区、三级客运企业利用旧车辆新增高速直达班车是否违规?我们“大连——东港——丹东”普快经营车主运营丹东、(东港)前往大连的乘客,客运站按区段售票,半路乘客由短线车运营,所以直达快客把长途客拉走,我们长客短客都拉不到跑空车,岂不是把我们逼到死路上吗?因此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犯!谁应该为目前出现的严重后果负责?
根据《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十二条》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上级主管交通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交通许可。
早在2008年根据市场运营状态,“大连——丹东”、“大连——庄河”业主同时向有关部门申请提高速度,要求运营“大连——东港——丹东”丹大高速, “大连——明阳——庄河”丹大高速在2009年9月庄河线路批准了运营丹大高速,可是我们至今没有得到批复。《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不准与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但是如今东大快客有限公司为什么就能违规开通“东港——大连”快客呢?同在一个市场领域,同在一个法律权限下,我们反而得不到如此公平公正之权益的保护和实施呢?
我们诉求撤销违法许可行为,恢复我们正常的营运。
我们恳求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对我们所反映的民生问题请领导充分听取我们的建议,设身处地为我们“民生”着想,坚决避免因决策失误损害我们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带着责任和感情来倾听我们的诉求,我们相信领导会在以“三个代表”为核心,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导向,为我们伸张正义,化解矛盾,解决我们和家人的生存问题。我们相信领导在近期内会对我们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经营车主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