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该规定通过对企业资质的限定,提高了劳务派遣的进入门槛。 当前众多中小职业中介、黑中介因为不具备劳务派遣的资质而无法进入这个行业,五十七条有效地净化了劳务派遣的市场,为保护劳务派遣对象的权利提供了运营主体的法律保障。 劳动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通过岗位限制,有效阻碍了某些企业借劳务派遣名义,恶意解除企业与大量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从而为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权利作出了切实的法律保障。 尤其对终身制员工的切身保障做了详细的法律规范。 依据性质不同,一般劳务派遣又分为四类: 1.全程派遣:由派遣机构负责了员工招聘、入职手续、日常服务、教育培训、劳动关系和离职手续的全部工作。 2.转接派遣(转移派遣):用工单位负责员工招聘,而派遣机构只提供办理入离职手续和日常服务等后期服务。 3.减员派遣:员工原劳动关系在用工单位,经用工单位和派遣机构协商,先将员工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再由员工与派遣机构重新建立新劳动关系,员工依旧在用工单位工作。 4.试用派遣:用工单位为规避劳动法有关试用期期限规定,延长观察人才的时间,从而更准确选才。但现阶段存在某些企业为降低劳动保障成本而故意延长试用期的不良现象。 5.项目派遣:用工单位为某一临时项目而聘请各种人才,项目完成后便解散工作人员。一般存在于建筑类企业和其他工程项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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