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块的技术要求 当砌块用做建筑主体材料时,其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的规定。当建筑主体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和Ir≤1.0时,其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对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和Ir≤1.3时,其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规定 财政部、环保总局文件《财库[2006]90号》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建筑砌块执行HJ/T207-200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建筑砌块》标准,其主要技术内容如下: 产品中使用的废弃物和工业副产品(如稻草、木屑、炉渣、粉煤灰、煤矸石、硫石膏等)的含量应大于35%。 产品的放射性指标应符GB6566-2001中建筑主体材料的要求。 磷石膏砌块浸出液中氟离子浓度应≤5mg/L。 脱硫石膏砌块中氯离子含量不大于100mg/kg。 1. 概述 目前市场上常用的砌块分为四大类,混凝土砌块、粉煤灰砌块、石膏砌块、复合砌块。 2. 引用标准 GB8239-1997《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GB/T15229-2002《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GB11968-200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JC 862-2000《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 JC/T698—1998《石膏砌块》 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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