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备案服务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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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类别 |
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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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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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部门 |
产品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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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范围 |
公司全局、渠道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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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级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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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历史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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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版本 |
说明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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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8 |
1.5 |
修订,增加备案信息资料在CRM系统中备注规范。参见11.1.2/11.5 |
张永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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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8 |
1.5 |
审核,修订后通过。 |
董应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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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2 |
1.0 |
修订,主要修订纸质和电子资料的存放规定。 |
张永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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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6 |
1.0 |
全面修订,并出具/优化相关辅助资料,保障规范整体具有良好的可培训性、可操作性和客户感受。 |
石成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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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7 |
1.0 |
Create |
张永辉 |
目 录
1、 概述 3
1.1 制定目的 3
1.2 核心定义 3
2、 核心原则 3
2.1 先备案,后接入 3
2.2 专人专岗负责 3
2.3 留档资料妥善保存 3
2.4 明示 4
2.5 合同明示 4
3、 操作对象及各情景下应采取的措施 4
3.1 操作对象 4
3.2 各情景下应采取的措施 4
4、 网站备案流程概述 5
5、 直销体系网站备案流程 6
5.1 流程图 6
5.2 相关说明 6
6、 直销体系壹比多网站备案流程 7
7、 渠道体系网站备案流程 8
7.1 流程图 8
7.2 相关说明 8
8、 渠道体系壹比多网站备案流程 9
9、 信息真实性核验与现场拍照相关要求 9
9.1 网站备案所涉及的证件、信息 9
9.2 信息规范化要求 9
9.3 拍照要求 10
9.4 信息真实性核验单的填写 11
10、 相关时限要求 11
11、 资料存档要求 12
12、 周期性巡查、回访和复核机制 13
13、 附件列表 13
1、 概述
1.1 制定目的
1.1.1 确保落实工信部推行的网站实名三原则:谁经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具体参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工信部电管[2010]64号》。
1.1.2 依据上述三原则,特指定本规范,确保相关服务的提供严格遵循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公司业务安全,并确保各环节的执行效率。
1.2 核心定义
1.2.1 网站备案:是指工信部对网站的一种管理,目的是防止非法网站的接入和有害信息的传播。对于通过备案的网站,工信部予以发放备案号。常见的网站备案主要是针对目标网站域名进行的“ICP备案”,除非有特别说明,否则本规范所述的网站备案均指ICP备案。一个经营主体(根据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的性来进行区分)只能有一个备案号,一个ICP备案号可以绑定多个独立网站;每个独立网站又可以绑定多个独立域名,或通过IP地址访问。
1.2.2 网站主体:是指经营和(或)管理网站的单位、个人。
1.2.3 网站负责人:对单位,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委派具体负责网站的部门负责人;对个人,是指网站负责人本人。
2、 核心原则
2.1 先备案,后接入
2.1.1 对于新增的接入网站,必须事先严格执行备案工作,未备案的坚决不得提供接入服务。
2.1.2 实时搜索已接入的未备案网站,凡发现此类网站的,须立即暂停接入服务,并提醒、指导、督促和协助网站主办者履行备案手续;在备案手续履行完毕之前,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为其恢复接入。
2.2 专人专岗负责
2.2.1 ICP备案专员是执行备案的责任人,对如下事项负全责:
2.2.1.1 与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日常业务事项沟通。
2.2.1.2 指导和协助客户提交相关信息,其中:
2.2.1.2.1 直销客户由相关开拓人员配合支持。
2.2.1.2.2 渠道客户由渠道部和各渠道商配合支持。
2.2.1.3 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初审。
2.2.1.4 提交客户备案请求。
2.2.1.5 对动态信息进行核查。
2.3 留档资料妥善保存
2.3.1 对每一个备案成功的客户(不论直销/渠道),由ICP备案组负责将其证件信息、照片信息、核验单和服务协议妥善保管至少5年。
2.4 明示
2.4.1 在火速明示:网站应备案、备案相关的流程和说明、其他帮助提示信息。
2.5 合同明示
2.5.1 在与网站备案有关联的业务合同上明示:网站应备案、相关责任界定和提醒。
3、 操作对象及各情景下应采取的措施
3.1 操作对象
3.1.1 网站
3.1.1.1 凡客户通过火速接入网络的独立网站,应履行备案相关流程。“通过火速接入”是指:购买了火速的虚拟主机、独立主机进行网络发布,并有独立域名指向相关网站。
3.1.1.2 凡客户在火速具有建站性质的平台(例如壹比多、建站通)购买的子网站,使用独立域名指向的,应履行备案相关流程。(一比多的商铺只有客户需要有独立域名指向的才需要ICP备案,二级域名和标准URL访问则无需备案)
3.1.1.3 火速自有网站,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3.1.1.4 综述:凡是在火速接入的网站必须有备案,这些备案过的网站再新增或变更独立域名指向时需要在备案系统中更新备案信息,即需要将新增域名或变更的独立域名绑定到对应的ICP备案号中。
3.2 各情景下应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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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描述 |
应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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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网站主体)从未备过案,现在要拥有独立网站并通过火速接入,但不使用独立域名。此时是指通过IP地址直接访问网站。 |
新增备案:IP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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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网站主体)从未备过案,现在要拥有独立网站并通过火速接入,且使用独立域名 |
新增备案:ICP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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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网站主体)从未备过案,现在要拥有火速平台(例如壹比多)下的子网站,但不使用独立域名 |
无需ICP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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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网站主体)从未备过案,现在要拥有火速平台(例如壹比多)下的子网站,且使用独立域名 |
新增备案:ICP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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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网站主体)已备过案,现在要新增加网站并通过火速接入 |
变更备案:新增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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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网站主体)已备过案,现在要变更其网站信息,如:新增或变更域名,变更责任人,变更网站名称 |
变更备案:变更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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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网站主体)已备过案,现在要废弃(停止接入)其名下的某个网站 |
变更备案:注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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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网站主体)已备过案,现在要变更主体信息/联系信息 |
变更备案:变更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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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网站主体)已备过案,原先不在火速接入,现在要改为从火速接入 |
变更备案:新增接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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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网站主体)已备过案且在火速接入,现在要调整接入信息。信息项参见“9.19.1网站备案所涉及的证件、信息中‘接入信息’部分” |
变更备案:变更接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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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网站主体)已备过案,原先在火速接入,现在要从火速转走,改从其他服务商接入 |
变更备案:取消接入 |
下图是对上表的图形化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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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站备案流程概述
4.1 无论涉及何种具体目的,网站备案一般都有4个大步骤:
4.1.1 步:账户注册并信息提交。一般是客户在给定的网上入口进行注册,注册成后,自行录入相关网站备案信息,供火速审核。地址:http://202.101.42.167:8088/IcpProject_ISP/ 。
4.1.2 第二步:备案专员以火速的ISP身份登录到企业侧备案系统,对客户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完备性进行核验。其中新增备案或者变更主体的,还需要进行现场核验相关资料并对网站负责人拍照留底。
4.1.3 第三步:信息提交。经备案专员核验后,将相关备案信息在专门备案系统中提交,供通信管理局审核。
4.1.4 第四步:通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备案过程即结束(新增备案的还将发放备案号)。
4.2 根据业务模式的不同,直销体系、渠道体系的备案过程各有不同。
5、 直销体系网站备案流程
5.1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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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相关说明
5.2.1 直销体系客户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在火速现场进行,备案专员主导,当备案专员与客户沟通不畅时,销售员必须协助。
5.2.2 备案资料现场核验同时需要打开备案系统进行信息比对,确认备案信息准确无误后,当场在系统中向通管局提交备案。
5.2.3 网站备案成功后,备案专员获取备案号、密码、电子证书等资料后,必须先在CRM系统中进行记录,然后移交给客户对应的客服人员,客服人员下达接入服务任务,技术人员实施接入。
6、 直销体系壹比多网站备案流程
6.1 直销体系的壹比多商铺备案流程与直销体系网站备案基本相同,的区别在于:在备案成功之前,客户的商铺先使用该商铺的原始URL进行接入;等备案完毕之后,再将独立域名解析到该商铺上。
6.2 壹比多商铺只有客户需要有独立域名指向的才需要ICP备案,二级域名和标准URL访问则无需备案。
6.3 如客户需要独立域名指向壹比多商铺,且该客户已经有ICP备案号,则需将壹比多商铺作为网站,在备案系统中在其ICP备案号下新增网站。
7、 渠道体系网站备案流程
7.1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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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相关说明
7.2.1 信息真实性的核验工作在渠道代理商办公场所进行,备案专员通过渠道部的协助给予指导。
7.2.2 现场核验通过后,渠道代理商在系统中立即向火速备案专员提交备案信息,火速备案专员立即向通管局提交审核。
7.2.3 渠道代理商在核验过程中产生的纸质版资料,按月向火速汇总:
7.2.3.1 每月前5个工作日,渠道代理商将上月的纸质版资料汇总寄给火速渠道部。
7.2.3.2 渠道部接收到相关资料后,汇总给备案专员。
7.2.4 渠道部应与渠道代理商做好有效的提醒和沟通,确保:备案完毕之前,不能进行接入。
7.2.5 网站备案成功后,备案专员获取备案号、密码、电子证书等必须先在CRM系统中进行记录,然后移交给客户对应的客服人员,客服人员下达接入服务任务,技术人员实施接入。
8、 渠道体系壹比多网站备案流程
8.1 渠道体系的壹比多商铺备案流程与渠道体系网站基本相同,的区别在于:在备案成功之前,客户的壹比多商铺先使用该商铺的原始URL进行接入;等备案完毕之后,再将独立域名解析到该商铺上。
8.2 壹比多商铺只有客户需要有独立域名指向的才需要ICP备案,二级域名和标准URL访问则无需备案。
8.3 如客户需要独立域名指向壹比多商铺,且该客户已经有ICP备案号,则需将壹比多商铺作为网站,在备案系统中在其ICP备案号下新增网站。
9、 信息真实性核验与现场拍照相关要求
“信息真实性核验与现场拍照”即各流程图中涉及的现场拍照、当面核验信息和填写信息核验单三个步骤。直销体系的核验由备案专员在火速办公现场操作,渠道体系的核验由渠道商指定的负责人在各个渠道商的办公现场操作。
当预审通过,需要通知客户到现场进行核验和拍照时,须使用标准的通知单发出通知。通知单模板参见附件五、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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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相关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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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主办者(主体)信息 |
单位 |
单位有效证件,例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军队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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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负责人个人证件,例如: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台胞证证、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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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网站负责人个人证件,例如: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台胞证证、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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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单位 |
网站负责人的:手机号码、办公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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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网站负责人的:手机号码、办公电话或住宅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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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信息 |
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内容、网站服务内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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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入信息 |
接入服务提供者名称、接入方式、服务器放置地点、网站IP地址。 |
9.2 信息规范化要求
9.2.1 主办单位名称:形式上应完整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该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该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名称。
9.2.2 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域名或数字等符号或网站名称信息代替网站主办者信息。
9.2.3 主办单位性质:应与主办单位名称等信息一致,如主办单位为某某公司,则主办单位性质应为企业。
9.2.4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应符号相应的格式要求,且与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人等)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不应填写军队代号或个人身份证等号码等非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或非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9.2.5 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应与网站主办者性质等信息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政府机关,则上级主管单位不能为个人。
9.2.6 网站名称:应与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取得情况对应一致,无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监、文化、广电等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网站,不得以相关领域关键词命名。如未经新闻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同意的网站,不得以“新闻网”命名;未取得电子公告专项审核的网站,不得以“论坛”命名。
9.2.7 应与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的网站,不得以“某某有限公司”等为其网站主办者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授权机构的网站,不得以“某某市人民政府”、“某某监察”等公共事务关键词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单位的网站,不得以“中国”等字头命名。
9.2.8 网站负责人姓名:应填写真实姓名全称,不得填报“王先生”、“李”、“个人”或加带数字或字母的姓名等不真实的姓名。
9.2.9 主办单位通信地址: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例如,农村单位应详细填写到村,城镇单位应填写到街道门牌号或信箱号。
9.2.10 网站首页网站和网站域名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域名列表中应包含首页网站使用的域名,如首页网址为www.123.com时,则域名列表中应含有“123.com”这一域名。
9.2.11 IP地址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不得出现“0.0.0.0”、“192.168.1.X”等不真实的IP地址。
9.2.12 办公电话:号码应格式标准、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出现“”等不真实的联系方式。
注意:以上要求,只要有1项不符合标准的,就必须立即指出并指导和协助客户进行纠正,以确保后续的通管局审核的顺利。
9.3 拍照要求
9.3.1 必须使用标准的拍照背景板:
9.3.1.1 背景板由火速总部统一配发。
9.3.1.2 应在拍照现场尽量选择既不背光也不逆光的位置,将背景板妥当地张贴或悬挂(必须确保板面的平整,不得出现明显的褶皱),背景板下缘离地面的间距不小于30CM。
9.3.2 采集被拍照者的彩色正面免冠半身照,如果被拍照者戴有墨镜(或深色眼镜)、或是有其他妨碍面部特征展示的物品的,拍照时应临时取下。
9.3.3 照相机分辨率设置为800*600像素,并且显示拍照的日期和时间。
9.3.4 取景范围包含网站负责人和拍照背景中本单位的名称,确认网站负责人和本单位公司名称清晰可见。
9.3.5 照片文件以JPG格式保存。
9.3.6 拍照后正确的效果应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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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信息真实性核验单的填写
9.4.1 必须使用标准模板,标准模板由火速总部安排批量印刷后配发使用。
9.4.2 标准模板样式参见附件九,相关填写要求均已在核验单后面的说明文字中阐明。
9.4.3 注意:核验单中的“接入服务单位盖章”项,是指由火速来盖章,不是由渠道商盖章。因此,从渠道商处汇总来的核验单,还需要统一安排加盖公章,由备案专员负责实施。
10、 相关时限要求
10.1 客户在系统中提交信息,备案专员进行初审:5个工作日内给出结论,并发出相关通知(初审通过,安排现场核验;或是初审不通过,给出指导意见)。
10.2 客户在现场核验: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签字、拍照留底。
10.3 在备案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给通管局审核:
10.3.1 直销体系:备案专员现场核验完毕后,当场在备案系统中提交客户网站备案信息给通管局审核。
10.3.2 渠道体系:现场核验完毕后,渠道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将通过核验的客户及网站信息名单通过系统提交给渠道部,渠道部在接到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备案专员,备案专员在接到信息确认无误后,1个工作日内在备案系统中提交客户网站备案信息给通管局审核。
10.4 渠道商汇总提交存档资料:
10.4.1 每月前5个工作日,各渠道商分别按照资料存档要求整理打包上个月产生的电子版资料(照片)和纸质版资料(核验单、资质文件复印件等),并提交给渠道部(电子版资料使用电子邮件发出,纸质版资料使用快递寄出)。
10.4.2 渠道部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将各渠道商提交的资料催收、汇总、整理完毕,并统一提交给备案专员。
10.4.3 备案专员在收到渠道部汇总提交的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整理到总档案中。
10.5 通管局审核通过,发放备案号电子证书后,备案专员在1个工作日内将指令下达到技术支持人员,技术支持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
11、 资料存档要求
11.1 文件命名
11.1.1 照片电子文档的命名,按照如下格式:主办者名称-核验日期。例如:上海火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00618.jpg,存放到CRM中。
11.1.2 存放方式:登陆火速火速CRM-销售管理-客户业务管理(地址:hscrm.hotsales.net),查找网站主体对应客户,找到网站备案业务对应产品,添加相关要求,填写备案核验资料编号(日期戳),上传网站负责人照片。然后保存该项备注。此备注只有备案专员有增删改权限。
11.2 纸质版资料装订和命名
11.2.1 客户的纸质版资料,每个备案主体(即客户)的为1组,分别装订(订书机)起来,装订次序为:核验单、相关资质证明。左上角为装订区,右上角打上日期戳,日期为该次核验操作的日期。如下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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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存档方式
11.3.1 纸质资料采用按日期戳先后顺序叠放,日期早的放在下面,日期晚的叠放在其上面,文档统一头部向外,正面向上叠放,使用标签按月标识。如后期备案资料有变更,则以现有资料替换原来资料,保持日期戳不变,保持文档原有存放顺序。
11.4 保存期限:相关照片、纸质版资料,均保留5年,由网站备案专员负责建立相关档案。
11.5 ICP备案号码、密码及电子证书的保存
11.5.1 备案成功后,通管局下发的ICP备案号码、电子证书,必须通过CRM进行管理,同时必须与网站主体名称、网站备案电子资料进行关联。
11.5.2 存储方式:登陆火速CRM系统,查找网站主体对应业务的备注,补充ICP备案号上传电子证书,并保存。如备注不存在,则须依照纸质文档补填备案信息。
11.5.3 完整的备案信息备注内容如下所示:
12、 周期性巡查、回访和复核机制
12.1 在客户完成网站备案后,有可能因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客户自身情况发生调整等常见原因,导致原先合规的网站、域名后来不合规。
12.2 为此,必须通过周期性的巡查机制来及时发现此类情况,并立即进行处理:暂停接入、联系客户了解情况、要求并协助其调整等。
12.3 巡查手段分为技术巡查和人工巡查:
12.3.1 技术巡查:以运维部为主导,使用技术手段周期性地检查火速名下的网站、域名等,并与通管局的数据进行比对。及时发现有问题的网站、域名。
12.3.2 人工巡查:以客服中心为主导,对已上线的客户进行回访,主动了解是否发生了变动。指导原则是,每个网站主办者在6个月内至少应被回访到1次。独立主机客户需要双月进行一次巡查。
12.3.3 必须按月提交巡查报告。
12.4 具体的巡查细则、计划等,由相关负责部门另行制定和执行,暂时不在本规范中作出明细规定。
13、 附件列表
2 附件一:《标准-B2M服务标准(网站备案附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
2 附件二:《标准-B2M服务标准(网站备案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工信部电管[2010]64号》
2 附件三:《标准-B2M服务标准(网站备案附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33号令)》
2 附件四:《标准-B2M服务标准(网站备案附件)-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34号令)》
2 附件五:《标准-B2M服务标准(网站备案现场核验资料及拍照通知单-直销版)》
2 附件六:《标准-B2M服务标准(网站备案现场核验资料及拍照通知单-渠道版)》
2 附件七:《标准-B2M服务标准(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2 附件八:《标准-B2M服务标准(上海火速ICP备案拍照背景图制作要求)》
2 附件九:《标准-B2M服务标准(背景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