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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11-01-11

个体工商户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登记事项
    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二、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三、登记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2.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它行业。
    3.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一)登记申请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2.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二)受理、审查和准予登记
    1.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5.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6.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三)撤销登记与注销登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1)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5)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它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
    (1)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2)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它情形。
    4.依照前款,即第3条第(1)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依照前款第3条第(2)项,第(3)项、第(4)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一)设立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5.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变更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注销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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