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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审议通过车船税法等四个条例草案
发布日期:2011-12-10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1月23日、30日分别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草案)》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草案)》细化了应税车船的范围,明确了省级政府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遵循的原则,规定了机动船舶和游艇的具体适用税额,细化了税收优惠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

  会议决定,以上四个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新闻背景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于2011年三月曾下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有关问题的解读,声明本次车船税立法税负维持不变,车船税属于财产税,不属于对乘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重复征税。

  针对有市场声音怀疑车船税是重复征税的质疑,国税总局在解读声明中称,我国目前对乘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三个:车辆购置税、燃油消费税和车船税。其中,车辆购置税来源于车辆购置附加费,燃油消费税来源于养路费等收费,这两个税种都是通过费改税而来的,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公路建设和养护。车船税属于财产税,是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新中国成立以来,车船税已有60年的征收历史,此次车船税立法不是新开征税种,只是立法。这三个税种各有侧重,功能不同,不存在重复征税或重复设置问题。

  此外,有关部门同时对车船税是否普遍增加了纳税人负担做出回应,称《车船税法》对除乘用车之外的火车、客车和船舶(游艇除外)等,基本维持了原有税负水平,只做结构性调整。

  新车船税调整前后对比

  排量 一审稿 二审稿

  1.0升(含)以下 60 元-360 元 60 元-360 元

  1.0升-1.6 升(含) 360 元-660 元 300 元-540 元

  1.6升-2.0 升(含) 660 元-960 元 360 元-660 元

  2.0升-2.5 升(含) 960 元-1620 元 660 元-1200 元

  2.5升-3.0 升(含) 1620 元-2460 元 1200 元-2400 元

  3.0升-4.0 升(含) 2460 元-3600 元 2400 元-3600 元

  4.0升以上 3600 元-5400 元 3600 元-5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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