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新型的人力资源服务方式——“人 事 代 理”、“人 才 派 遣”、“劳务 租赁”、“人才 租 赁”等已在我国悄然兴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人 事代 理、人才派遣、劳务租赁、人才租赁”等统称为“劳 务派 遣”。什么是劳 务派 遣?简单地说,所谓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人才中介机构录用自己所需的员工,并通过该机构为所录用员工发放薪酬以及代办养老保险、档案托管等人事代理业务的一种“人才共享”的用人方式,它的特征是用人不养人,用人单位与被录用员工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劳务 派遣,又叫“人才 派遣”,作为一种新的人力资源配置模式和全面的高层次的人事代理服务,于20世纪70年代左右出现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它是人才市场化的产物,也是目前国际上流行的人力资源管理新模式。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人才政策的放宽、人才市场需求的多样化以及新一代求职者就业观念的变化,劳务派遣开始步入中国,开始在不同层次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得到发展,并迅速在北到黑龙江、南至深圳的一些大城市展开,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劳务派遣从形式上来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一定期限租 赁 人员,另一种是以完成某个工作项目为准租赁人员。按类型来划分又分为:完全派遣。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考核、报酬和福利等;转移派遣。用人单位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发放,处理劳务纠纷等事务;减员派遣。用人单位对自行招募或已经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转为派遣公司;试用派遣。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以派遣形式试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来源主要有:1、单位现有的人员;2、委托人才服务机构招聘的人员。
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用人制度束缚了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为了解除这种束缚,减轻企事业单位的负担,我国通过加大社会劳动保障的力度,促进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劳务派遣正是建立在不断完善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更加适应'单位 人'向'社会 人'的转变。开展人才租赁服务,目的是为了改善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减少企业的成本支出,便于企业在事业发展变化中增减人员,同时进一步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将劳动用工机制与劳务派遣用工机制相结合,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在内部管理中较为灵活的具有竞争力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不固定的劳务关系。它与劳动合同关系不同,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劳务合同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而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制约,其订立内容受到严格的界定。劳务派遣关系实际是一种三角关系。三方包括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劳务人员。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相互签订劳务派遣合作合同。派遣机构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劳务人员派遣服务费用;派遣机构与派遣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派遣劳务人员支付工资,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代扣个人所得税等。劳动关系只存在于派遣机构和派遣劳务人员之间。尽管派遣员工不为派遣机构工作,而是为用人单位工作,但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只负责指导和监督派遣员工的劳动。派遣员工为用人单位工作和提供服务。这种不招募员工而使用员工、雇用员工而不使用员工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人单位和派遣员工都有利,能得到双方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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