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司(企业)名称的政策法规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6年12月30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2号
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节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
第二章 企业名称[1]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八、
九、公司取名原则
产品要打开销路占领市场,不仅要求质量高,而且不能忽视名字的作用,起一个既符合产品性能特征,又符合消费者心理需求的名字,毋庸置疑会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少、短、响”,力求字数少、笔画少、字形结构合乎美学原则,便于书写和记忆。在相同的信息传递过程中,产品名称越短越好,越短越有优势。因此,产品名称一般不超过四个音节,因为笔画少的字,公众记起来方便,“少、短、响”是确定名称成功的条件之一,诸如日本的三洋、日立、东芝、索尼、德国的奔驰 (Benz)都是短名响亮的典范。
第二,产品名称要读之上口,具有干脆利落的效果。如果名称念起来拗口,同样影响传播效果。
第三,意蕴要正道,没有不雅的谐意。
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创办人曾宪梓曾经专门谈及他的产品“金利来”的定名经过。 Goldlion英文本意和直译都应该叫“金狮”。金狮领带生产出来就投放市场,为推销先赠送领带,但却遭人们婉言相谢,拒不接受这种牌子领带。曾先生很迷惑,有一天曾先生拿了两条金狮领带给他的一个亲戚,没想到’亲戚满脸不高兴地说:“我才不带你的领带呢!净输,净输,什么都输掉了。”原来广东、香港方言,“金”与“净”,“狮”与“输”读音相似,而曾先生的这个亲戚又是个很在意的人。香港人很多,显然很忌讳“输”字,当天晚上曾先生一夜未睡,为改“金狮”这个名字绞尽脑汁。终于将Goldlion(金狮)改为意译和音译相结合的吉祥名字“金利来”,即Gold意译为“金”,Lion音译为“利来”。这个名字很快就被大家所接受,打领带的生意人很多,当然都希望“金利来”。
第四,名称要顺耳响亮,要求合乎语音学规则,音律优美,抑扬顿挫。如果名字全属平声则名字读起来相当平板,听起来也无节奏感。若全属去声字,则人们念起来颇费气力,听起来也单调。因此名字由平仄二声构成,则产生有节奏而又和谐的优美音律效果,悦耳动听。
第五,不要侵犯同类企业的产品名称专用权。
第六,产品信息辨别性。一个产品名称的读音和字义会影响到消费者先入为主的直觉或感受。对于新接触的名称,消费者一般来说会有一种直觉判断:其名称应是某一类商品。例如:“娃哈哈”“大大泡泡糖”的商品指向明显是针对儿童、青少年的食品。所以产品起名涉及到产品概念、产品的作用、产品的特殊性能、市场定位、使用方法、给消费者带来的满意程度、与竞争者产品的关系、媒体传播计划、产品与公司名称及现存商标的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