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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信鸽运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0-11-30

连云港市信鸽运动管理规定

                           连鸽字2010【2号】

各县(区)信鸽协会, 港口集团职工信鸽协会:

为了响应省体育局单项运动协会建设的精神,规范我市的信鸽运动,确保完成年内的赛事任务,提高我市的信鸽成绩,为全市广大会员打造良好的赛事环境和活动氛围,根据2010年3月19日全市信鸽协会负责人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做出以下规定:

一:各团体会员单位严格执行协会章程及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举办赛事活动必须上报市信鸽运动协会审批,方可实施。

二:各团体会员单位不得跨区域吸收会员,会员不得具备双重会籍。

三:从2010年起执行会员注册,上报,公示。各团体会员单位须在国家赛集鸽前七日将所属会员的会费及名单(坐标,棚号)上报市信鸽协会进行公示。凡不在公示名单的参赛人员取消参赛资格,成绩无效。

四:根据江苏省信鸽足环管理规定,市信鸽运动协会将加强对信鸽足环的预定,发放,公布号段等相关工作,请各单位在3月31日前将预定足环款交予市信鸽运动协会(市信鸽运动协会不垫款代订),逾期按省有关规定每枚足环2元。不是市信鸽运动协会发放的足环号不得参加我市的信鸽赛事;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足环,违者严惩。

五:今年起,将逐步完善各团体会员单位会员证的注册工作(一证5元工本费)由市信鸽运动协会按区域划分统一编号。

六:全年赛事期间,抽调的裁判员要严格执裁,公平公正,服从市信鸽运动协会的统一安排,严禁违规行为。

七:在市信鸽运动协会组织比赛期间,我市会员参赛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参加未经市信鸽运动协会审批的其它行业,组织,俱乐部等举办的各类赛事活动,违者,市信鸽运动协会有权依据《2002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其作出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法取缔和开除会籍。

望各团体单位认真做好会员的工作,抓紧时间落实,积极备赛。此文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

                                                  201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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