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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塔吊使用年限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2-08-01

连云港塔吊使用年限的规定 

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批)的公告》(第659号),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TOWER&nbspCRANE)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三类连云港塔吊,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⒈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

 

  ⒉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

  ⒊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二)若连云港塔吊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规定的,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

 

(三)除整机外,连云港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报废规定,应按照《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4.7条:“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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