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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大专学历---国家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的学历
发布日期:2012-02-24

国家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的学历、待遇、使用有哪些规定
  198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原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国办发(1983)7号)规定:
    1979年9月8日以后,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都委批准,教育部同意备案的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以及由教育部审定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部和夜大学学员(不含批准前的毕业生),学完规定的课程,并按规定的考试办法,经过考试,成绩合格.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情况合格,获得毕业证书者,可按教育部同意的专科或本科,分别承认萁高等学校专
科或本科毕业的学历。
    取得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学历的毕业生,其使用、见习期和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学员毕业后,可以当干部(技术人员),也可以当工人,原则上仍回原单位,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逐步词整合适的工作,或报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调配。
    ②脱产学习的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实习生_、试用人员等)人牮前工龄不满2年的,毕业后应有l年的见习期;人学前工龄2年以上、专业不对口的(指人学前所从事的工作和所学专业与分配的工作不对口),应有适当的见习期(不少于半年);专业对口的不实行见习期,不脱产学习的学员,也不实行见习期。
    ③毕业生原来是国家职工的,无论当干部或当工人,其工资待遇,均接1980年国务院国发[19即]121号文件规定的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执行。人学前原有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或本科)毕业生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的,按毕业生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待遇执行;高于毕业生见习期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水平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
    毕业生原来是集体所有制职工的,其工资待遇等问题,由各省、市、自治区参照本通知研究确定。
    毕业生中非在职人员,毕业后,国家不负责统一分配,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需要,择优录用。录用后的使用、工资待遇、见习期等,由各省、市、自治区参照本规定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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