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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外贸代理制的措施
发布日期:2011-09-06

针对当前推行外贸代理制存在的问题,为了使外贸代理业务更广泛,更广泛、更健康地开展,从法律角度讲,必须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1)统一我国有关代理制度的立法

  鉴于《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只适用于直接代理,《合同法》中虽然有关于间接代理的规定,可以暂时适应外贸代理主要是采取间接代理或行纪的做法,但这种做法却不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规定。这就使外贸代理制度运行中法律适用出现了碰撞。因此,为了使推行外贸代理制具有统一的法律依据,我国应该在民事、商事立法方面应该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民法典》或者《商事通则》。

  (2)签好委托代理协议

  外贸公司在开展外贸进出口代理业务时,必须注意与国内的供货、用货部门订立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确定双方的代理关系和彼此之是的权利、义务的依据。只要委托代理协议订得明确、具体,就可以避免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即使发生纠纷,也可以根据双方协议的规定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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