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管理
为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市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和水质达标排放,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截污范围内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及与城镇污水处理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污水处理厂必须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要求,设施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投入运行,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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