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三聚氰胺成型品卫生标准
一、国外有关三聚氰胺安全问题的规定
1. 2007年,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及公民平安保护监督局发布局长令,要求仿瓷餐具的三聚氰胺迁移量为0.1毫克/升。俄罗斯《接触食品包装材料的化学物质允许限量》规定中也不推荐儿童使用仿瓷餐具,不推荐需多次洗涤和消毒的公共餐厅使用这种餐具,特别不能作为盛放高温食品的餐具和热烫饮料的容器。
2. 含三聚氰胺的食品器具在日本也很普遍。日本规定三聚氰胺容器溶出量不得超过2毫克/升。厚生劳动省规定,作为制作食品容器的树脂必须保证在60摄氏度的情况下,30分钟之内不能让三聚氰胺溶出(即不得检出)。日本厂家都严格遵守规定,到目前还没发生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事故。
3. 欧盟及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还对食品中的三聚氰胺含量进行了限定。欧盟认为每公斤食品中三聚氰胺含量要低于15毫克,限量是30毫克。美国的要求是每公斤固体食物中,三聚氰胺含量不可超过37.8毫克。
4. 三聚氰胺单体迁移量日本和美国尚没有标准,欧盟的标准是根据不同用途采用不同浸泡条件三聚氰胺单体迁移量不得超过30毫克/千克,我国新的标准征求意见稿为4%乙酸,60摄氏度,2小时的条件下,三聚氰胺单体迁移量不得超过1毫克/平方分米。
5. 中国香港政府于 2008年9月22日发布2008年第215号法律公告——《2008年食物内有害物质(修订)规例》,禁止在食物中含有不适量的三聚氰胺,其中,婴儿及孕妇奶粉的含量为每公升不能有逾1毫克,而其他食物则不能逾2.5毫克。这个标准与欧美相比较为严格。
6. 我国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8年10月7日联合发布公告,公告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毫克/千克,高于1毫克/千克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液态奶(包括原料乳)、奶粉、其他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毫克/千克,高于2.5毫克/千克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含乳15%以上的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毫克/千克,高于2.5毫克/千克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二、对标准意见稿的一些建议
1. 理化指标中重金属指标、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脱色试验的限量指标单位由“毫克/升”改为“毫克/平方分米”(脱色试验除外)的原因以及两个数据之间的相关性未讲清楚。根据试验数据,一般“毫克/升”的数据为“毫克/平方分米”的5-6倍,但面积的计算是不是没有按照体积计算方便和准确应值得考虑。
2. 引用文件中没有对三聚氰胺单体迁移量的实验方法和判定方法。在编制说明表4 备注中虽然有注:三聚氰胺单位迁移量的检测采用《食品包装用三聚氰胺或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61)——高效液相色谱法,但是在GB/T 5009.61中并没有三聚氰胺迁移量的测试方法。
3. 在原料要求部分建议“禁止使用脲醛树脂、酚醛树脂等不允许用于食品包装的原辅材料”,因为目前不合格密胺餐具主要是大量使用脲醛树脂、酚醛树脂造成,而这两种树脂在国内外都是不允许用在食品包装方面的,在中国由于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因而使用价格便宜的原材料。
4. 理化指标部分问题:
4.1 为什么蒸发残渣只有水这一项,而没有乙酸、乙醇以及正己烷,是否不能在这些条件下使用?
4.2 甲醛单体迁移量规定不超2.5毫克/平方分米,按照说明相当于原来的30毫克/升,没有变化。而甲醛为较高毒性的物质,在我国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单上甲醛高居第二位。甲醛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致癌和致畸形物质,是公认的变态反应源,也是潜在的强致突变物之一。甲醛具有强烈的致癌和促癌作用。大量文献记载,甲醛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嗅觉异常、刺激、过敏、肺功能异常、肝功能异常和免疫功能异常等方面。而就是这样有害物的指标不但没有更严格的要求,甚至限量值高于三聚氰胺限量值1.0 毫克/平方分米2.5倍。
欧盟标准规定,甲醛单体迁移量为不超过15毫克/升, 三聚氰胺单体迁移量为不超过30毫克/升,也就是说甲醛比三聚氰胺要严格一倍。根据征求意见稿表2的数据和我们的检测分析,正规企业的产品都可以将甲醛单体迁移量控制在不超过1.0毫克/平方分米,因此建议将甲醛单体迁移量定为不超过1.0毫克/平方分米(相当于不超过7.5毫克/升,比欧盟严格一倍)。
4.3 重金属迁移量内容可以删掉。理由有三:一是该类产品不会使用含有毒重金属的原料,二是美国和欧盟也是根据原料配方的实际情况在产品配方中不测这一项,三是我们多年的测试以及有关单位的测试都证明这个指标不会超标,即远远不超过1.0毫克/升。如果要保留就应在报告中体现重金属的名称和含量,不应只是小于某个值就可以,但是测试费用很高不易操作;如果以铅计,建议含量不超过0.5毫克/升,或者按照征求意见稿单位将该指标定为不超过0.1 毫克/平方分米,而不是原稿中不超过0.2 毫克/平方分米,以保障消费者,特别是儿童的身体健康。
5. 标记和说明。在意见稿第7条中要求“产品应标记清晰的性的“食品用三聚氰胺”、“食品用MF”或“食品用Me升amine”以及“严禁在微波炉内加热使用”的字样应该是对的。但是由于密胺餐具已经纳入市场准入范围,所以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在明显位置标示“生产许可证QS标志和编号”以及“有关企业的信息如商标或产品代号。”
6. 在企业的产品说明中要求说明产品的主要组分和使用要求,特别是建议消费者在120摄氏度以下使用等消费信息。在外包装标签上除应标明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和使用条件外,还应印上“生产许可证QS标志和编号”以便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和国家有关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相一致。
7. 检验规则。建议参考QS有关要求,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季度将产品送往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关键控制项检验,关键控制项检验的项目为所有卫生指标。产品的使用性能应根据QS的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密胺塑料餐具》(QB1999-94)并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全面检测。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工艺条件及原材料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 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时每3个月进行一次;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 建议按照市场准入标准要求规定“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内容如下:
8.1 包装
批量产品应有内、外两层包装。包装应整洁、数量准确,并符合以下要求:
a) 内包装应密封,其材料必须清洁、无毒、无异味,并具防尘、防水效能。
b) 外包装箱应具抗压、防尘性能。
8.2 标志
每个餐、饮具成品外表面应有一次成型的鲜明厂标。
包装箱内应附有说明性标签,并注明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种类、注册商标、生产许可证编号。
b) 生产厂名、产地、批号及生产日期。
c) 检验合格标记及标准代号。
外包装箱表面应有以下标志:
a) 产品名称、种类、注册商标、生成呢许可证编号及执行标准代号。
b) 生产厂名及产地。
c) 产品数量、包装毛重、净重及体积。
d)批号及生产日期。
e) 产品贮存条件及保质期。
f) 附“食品用”字样及“防污染、防雨淋、勿压、轻放”标记。
8.3 运输与贮存
8.3.1 不得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混放。
8.3.2 在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避免剧烈振动、挤压和日晒雨淋。
8.3.3 贮存期间要防鼠、防潮、离地、离墙。
8.4 未经启封的批量产品,在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一年内不得发生粘连、霉变或变质。
三、编制说明存在的一些小问题说明
1. 征求意见稿表1中标准名称(中文)一栏日本标准中的“蜜胺”树脂应为“密胺”、“尿醛”树脂应为“脲醛”树脂。适用范围和材料要求一栏日本标准也是同样问题,建议修改。
2. 征求意见稿表1中重金属迁移量“1g/ml”应该是“1mg/l”
以上意见望有关部门参考并重视,不当之处望谅解并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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