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2日,张先生在南京东路830号上海百货商店购买了一款由上海荣泰健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RT-2031微电脑揉捏垫”,价格为500元。在使用中发现,该产品外包装和《使用手册》封面上明显地印有“微电脑”的字样,而实际上却名不符实,不具备任何“微电脑”的功能,只有机械性的动作,十足是个假冒“微电脑”功能的产品。
张先生向百货商店相关部门提出这一问题,但市百一店却坚持该产品具有“微电脑”功能。张先生认为市百一店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将其告上了法院。
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产品包装上及使用手册的封面页上将原本不具有微电脑功能的器标注有“微电脑”字样,尽管被告声称其并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因自身的过错而放任该失误,在客观上误导了原告的消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故判决上海市百货商店对张先生“退一赔一”。
市百一店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二中院。二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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