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通讯侯荣康、王丽云6月29日报道:2009年4月19日,上海市桂箐路一处工地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4名施工人员当场死于非命。东方网记者日前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了解到,“4.19”重大责任事故案主要责任人王仲春、林建能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鲍剑波等另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缓刑。 2009年初,桂箐路上的英华达电子有限公司就厂房改建工程与上海健联电子有限公司签订《顾问服务合同》,由健联公司副总经理薛某担任该项目部负责人。包工头鲍剑波从薛某处得知这一项目后,遂商定,由鲍借得上海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资质承接该项目。薛则联系项目监理钱某。钱在未经所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刻制了“监理专用章”,组织人员开展工程监理。期间,鲍剑波指派林建能担任项目副经理、现场负责人。林建能又将脚手架搭设作业以包清工的方式转包给王仲春。 2009年4月19日16时许,为拆除厂房第5层电梯井道墙壁,施工人员站在脚手架上作业,由于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整体稳定性差,承载能力低,导致脚手架突然坍塌,造成其中4名施工者坠落至电梯井底,经抢救无效死亡。 “4.19事故调查组”认定,王仲春没有劳务资质,明知脚手架搭设人员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林建能作为现场负责人,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方案未获审批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无相应资质的人员搭设电梯井脚手架和进行电梯井道拆除作业;鲍剑波等相关管理人员分别有违法承接工程,违章用工,违规转包、疏于监理等情节。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在承接厂房改建工程项目中,均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处罚。鉴于7名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事实,且对死者家属作出了经济补偿。据此,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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