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婚后财产律师张国强律师案例;
婚后夫妻一方用于治病的费用是否为个人债务?
驻马店齐女士来电问:齐女士与于某在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在二人计划生育孩子时,进行身体检查时,发现齐女士患有妇科疾病,短期内无法生育孩子。齐女士为了治疗自己的妇科病,跑遍了全国的知名妇产医院,也花尽了积蓄,并向朋友李某借了8万元钱。今年3月于某向齐女士提出离婚,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离婚,但李某明确表示不承担齐女士因治病而借的8万元债务。齐女士问:我自己治病借的钱是否就应当我自己偿还?
张国强律师解答: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对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除非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且第三人明确知晓该规定,否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的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可按照个人债务处理。本案的债务系因齐女士治病发生的,而根据本案的情况,李某仅与齐女士约定了借款数额,并未明确约定系齐女士个人债务,因此该借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是一个财产共同体,如果未明确约定,一般所负债务均为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后,夫妻仍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离婚时应当对该债务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