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诚信指数 6
一站通留言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此网站
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法律服务
荣誉资质
经典案例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search 搜索网站中其它产品:
平顶山市十佳律师张国强
一比多
您现在的位置:平顶山市十佳律师张国强 > 法律服务
 
平顶山婚后财产律师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河南省平顶山市
配送信息:
供应数量:不限
了解详情,请立即咨询!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该公司共有 100条同类信息       查看全部>>
详细说明

平顶山婚后财产律师张国强律师案例;

婚后夫妻一方用于治病的费用是否为个人债务?

 

驻马店齐女士来电问:齐女士与于某在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在二人计划生育孩子时,进行身体检查时,发现齐女士患有妇科疾病,短期内无法生育孩子。齐女士为了治疗自己的妇科病,跑遍了全国的知名妇产医院,也花尽了积蓄,并向朋友李某借了8万元钱。今年3月于某向齐女士提出离婚,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离婚,但李某明确表示不承担齐女士因治病而借的8万元债务。齐女士问:我自己治病借的钱是否就应当我自己偿还?

张国强律师解答: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对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除非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且第三人明确知晓该规定,否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的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可按照个人债务处理。本案的债务系因齐女士治病发生的,而根据本案的情况,李某仅与齐女士约定了借款数额,并未明确约定系齐女士个人债务,因此该借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是一个财产共同体,如果未明确约定,一般所负债务均为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后,夫妻仍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离婚时应当对该债务进行分割。

 

推荐浏览
平顶山交通事件律师
平顶山交通事件律师
/件
平顶山法律顾问
平顶山法律顾问
/件
平顶山律师事务所
平顶山律师事务所
/件
平顶山专业律师
平顶山专业律师
/个
平顶山的律师
平顶山的律师
/个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


平顶山市十佳律师张国强   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宾馆   邮政编码:467000
联系人:张国强   电话:0375-7296969   手机:13937586988   
技术支持:一比多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70060     网站Icp备案号:沪ICP备05000175号
<%---站点编号 ----%> <%---页面编号 ----%> <%---页面参数1 ----%> <%---页面参数2----%> <%---页面参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