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是指由各级中级法院宣判死刑后,擅长诉讼案件的律师犯人没上诉或犯人上诉后各省人民法院驳回后,交给人民法院审核,擅长诉讼案件的律师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其审核,若通过后对犯人执行死刑,若未通过发回重审!
《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擅长诉讼案件的律师“死刑除依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人民法院核准。
坚持少杀,擅长诉讼案件的律师反对多杀、错杀是我国长期死刑政策。生命的丧失具有不可恢复性,死刑的错误适用必将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大量适用死刑难免造成错杀,擅长诉讼案件的律师而坚持少杀有利于防止错杀。限制死
刑是当今世界发展趋势,擅长诉讼案件的律师坚持少杀是顺应这一趋势所必要。死刑核准限度上保证死刑得到正确适用。
张国强律师,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主任,擅长诉讼案件的律师平顶山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平顶山市“第九届青年”,2009年5月被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授予“助残模范律师”称号。擅长诉讼案件的律师本人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及丰富的法律服务实践经验,现担任多家大中型公司、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的常年法律顾问,尤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擅长诉讼案件的律师现代公司法律事务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