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平顶山离婚案件律师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平顶山离婚案件律师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平顶山离婚案件律师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行性规范,平顶山离婚案件律师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平顶山离婚案件律师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平顶山离婚案件律师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平顶山离婚案件律师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也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平顶山离婚案件律师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平顶山离婚案件律师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