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诚信指数 6
一站通留言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此网站
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法律服务
荣誉资质
经典案例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search 搜索网站中其它产品:
平顶山市十佳律师张国强
一比多
您现在的位置:平顶山市十佳律师张国强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平顶山专业律师;张国强律师案例
发布日期:2010-08-05

1、未达成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许昌的肖先生来电问:200878日,肖先生和李某签订1份《车辆买卖合同》,约定肖先生将其所有的八成新的小货车卖给李某,价格为6万元,李某承诺在合同生效后的3天内付清购车款,车辆的产权转移所需的有关费用也由李某承担。双方又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自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公证费由谁承担,买卖合同签订后,平顶山专业律师双方在公证费的承担问题上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平顶山专业律师所以该合同一直未去办理公证。79日,肖先生将车辆及有关手续交给了李某,但李某收到车辆后以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尚未生效为由而拒绝给付车款。肖先生问,他和李某之间的合同是否生效,李某能否以此来拒付车款。

.张国强律师解答:本案争议的《车辆买卖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条件的本质特征在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所依据的情况具有不确定性,该不确定性同时也是区别于期限的原因。本案中《车辆买卖合同》虽然也约定了生效条件,平顶山专业律师即《车辆买卖合同》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后才生效。但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李某接受了肖先生交付的车辆及相关手续,平顶山专业律师可以视为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生效条件进行了变更,肖先生已经履行了车辆出卖人的主要义务,至于车辆过户的问题,则是肖先生的附随义务,并不影响李某给付购车款的义务。平顶山专业律师另外,从物权和债权的角度来考虑,李某接受了肖先生交付的车辆及相关手续,则李某已经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即使未去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所有人的变更登记,但依据动产物权依交付而转移的原则,李某和肖先生之间的物权合同已经成立并履行,即使《车辆买卖合同》未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债权合同未生效,但物权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李某仍需给付肖先生购车款。因此,从上述两个方面考虑,李某应当向肖先生支付购车款。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


平顶山市十佳律师张国强   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宾馆   邮政编码:467000
联系人:张国强   电话:0375-7296969   手机:13937586988   
技术支持:一比多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70060     网站Icp备案号:沪ICP备05000175号
<%---站点编号 ----%> <%---页面编号 ----%> <%---页面参数1 ----%> <%---页面参数2----%> <%---页面参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