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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十佳律师张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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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平顶山律师:张国强律师案例
发布日期:2010-08-05

二手房交易中签订两份合同,应当如何认定两份合同的效力

阳李先生来电问:20099月,王某购买先生一套商品房,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房款总价为26万元。为了避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合同,在该份合同中约定房款为16万元,并用这份16万元的合同去办理产权过户。王某办理完产权过户后向李先生共支付房款16万元,平顶山律师并拒绝向李先生支付另外的10万元房款。平顶山律师李先生问,这两份合同应以哪份为准,我能要回剩余的10万元吗?

张国强律师解答: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所谓“阴阳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同时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阳合同”是给房屋管理部门和税务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价格一般比较低;“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私下签订并实际履行的合同,平顶山律师价格一般都符合市场行情,充分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购买价格。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欺骗登记部门,目的是少缴税费。那此类合同的效力如何?张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阴阳合同中“阴合同”有效、“阳合同”无效。,“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平顶山律师合同本身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非双方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国家利益,符合合同法的生效要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平顶山律师第二,“阳合同” 是买卖双方为了规避应当缴纳的税费而订立,为办理过户需要,双方并不遵守执行,平顶山律师虽然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这种在纳税申报时故意少列收入的方式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征管法的强制性规定,“阳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少缴税款的非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平顶山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平顶山律师可知,“阳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本案中,王某与先生签订的26万元《购房合同中》是合法有效的,而双方又签定的16万元合同是无效的,王某应再向李某支付房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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