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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十佳律师张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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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平顶山市十佳律师
发布日期:2010-07-01

张国强律师,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主任,平顶山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平顶山市“第九届青年”,20095月被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授予“助残模范律师”。本人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及丰富的法律服务实践经验,现担任多家大中型公司、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的常年法律顾问,尤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现代公司法律事务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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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1、缺少法定条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新乡的李先生来电问:今年3月,李先生因看到某公司的招聘广告,遂前往应聘,该公司经过面试后,决定聘用李先生;在面试时候,该公司告知了李先生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劳动报酬,并询问了李先生有无补充意见,后李先生与该公司达成一致,李先生从第二周开始上班。李先生上班后一周,公司与李先生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在书面劳动合同中,缺少了社会保险的条款。李先生后来听说因为缺少了社会保险,他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李先生问: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底是否有效?

张国强律师解答:该书面劳动合同因缺少法定必备条款,是一份不完备的劳动合同,但已经具备的条款是成立且生效的;该书面劳动合同也是成立且生效的,缺少的必备条款可以协商补充,也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首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应仅指劳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并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并不能认定为无效。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的法律责任是用人单位应当改正,也就是说应当将必备条款增补在劳动合同中,从此条看来,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还是受到法律认可的,也就是说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还是成立和生效的。

  因此,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对劳动合同是否生效并不产生影响。此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增加保险条款,也可以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报酬及赔偿,及要求补缴保险费。

综上所述,同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缺少其他必备条款,也应作上述的理解与处理,而不能简单地认定劳动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应具体分析缺少条款对整个合同的重要性,再作结论。如果合同缺少签订主体,应该认定为合同欺诈而合同无效或者劳动合同不成立,或者构成非法用工;如果缺少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而产生争议的,应作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解释。如果缺少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的,或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应该具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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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十佳律师张国强   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宾馆   邮政编码:467000
联系人:张国强   电话:0375-7296969   手机:13937586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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