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仲裁为何未普及? 平顶山律师目前我国环境仲裁之所以尚未普及,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是当事人缺乏仲裁意识。由于近代国家的诞生以及审判制度的存在,使仲裁失去了原有的地位,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保持其生命力。当事人往往遵循惯常的解决纠纷模式:协商——请求行政机关调解或处理——民事诉讼,很少采用仲裁。 平顶山律师二是一裁终局的仲裁制度阻碍当事人适用此方法解决纠纷。
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审判,即使不上诉也让人有种有错必纠的信任感。而对不能上诉的仲裁,平顶山律师当事人认为,如果不能确保有利的仲裁裁决,仲裁就不会被利用。 三是环境纠纷所涉及的问题专业性强,解决难度大,需要有很强的专业知识才能使仲裁工作顺利进行。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专门的环境仲裁机构和专职环境仲裁员,一些地方曾成立过环境仲裁领导小组之类的机构,也只不过是临时性的机构。平顶山律师按照《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应具备的条件,这种所谓的“仲裁领导小组”均不具备法定条件。 如何构建环境仲裁制度? 其一,应赋予纠纷当事人更多的选择环境仲裁的机会。 目前,民事诉讼仍然是发生环境纠纷时首要的解决方式。虽然仲裁方式有许多诉讼方式所不具备的优点,但受长期以来形成的诉讼观念的影响,人们在遭遇到纠纷时通常考虑采用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平顶山律师如果在环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申请环境仲裁,将不利于环境仲裁的广泛采用。 实践中,为了让当事人更多地接触仲裁制度,可以适当放宽当事人选择仲裁条件的限制,赋予他们更多选择仲裁的机会。 在国际上,平顶山律师对仲裁协议的必备内容一般要求当事人存在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可,而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必备内容要求过高,不利于环境纠纷当事人获得更多选择仲裁的机会。
平顶山律师因此,建议对现有《仲裁法》的某些具体规定作“软化”处理,使其更符合对环境纠纷进行仲裁的实际需要。 其二,环境仲裁应实行地域管辖。 仲裁的一大特色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此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环境污染损害一般是基于对某一地点或某一地区的环境污染侵害所致,即具有地域的限定性。因此,《仲裁法》可以变通有关规定,平顶山律师实行地域管辖为宜,这样既有利于仲裁机构和当事人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调查取证,也有利于当事人参加仲裁,就地解决纠纷。 平顶山律师这里的地域管辖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并非完全剥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环境纠纷,可以由当事人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辖的县(市)、设区市的仲裁委员会中选定管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环境纠纷,平顶山律师可以由当事人在污染或破坏行为实施地或危害结果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中选定管辖。 其三,平顶山律师应重视环境仲裁的技术性要求以及仲裁员的选任。 由于环境纠纷往往会涉及到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的监测和分析、环保的综合规划等方方面面的专业知识,而仲裁员又是决定成败的关键因素。 因此,平顶山律师仲裁委员会应该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聘请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环保行政部门、研究环境科学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业务骨干、专家学者以及律师参与仲裁,并制定仲裁员名册以供当事人选择。其中,还要按照诸如大气、水、土壤、噪声及振动具体方向对环境科学专家进行分组。当事人按照仲裁庭须由3名仲裁员、平顶山律师其中至少有1名环境科学专家和1名法律专业人士的规则,选定或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平顶山律师同时,为保障仲裁的公正性,必须实施仲裁员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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