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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三无点歌机被判侵犯发行权|成都点歌机
发布日期:2010-09-18

售卖三无点歌机

  被判侵犯发行权

  被告电器商行要按每首歌1000元的标准赔偿

  广东首例因贩卖点歌机而涉嫌侵犯著作权案日前一审宣判,被告因侵犯发行权败诉。

  今年5月27日和6月4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委托代理人张哲锋,在越秀区大沙头家之美电器商行(下称“家之美”)购买了“K歌”点歌机,因为该点歌机中包含了“音集协”获得正规授权的《两只蝴蝶》等5首MV作品,且“音集协”查得该点歌机属“三无产品”,因此认为点歌机中的作品是该销售商复制的,于是将“家之美”等3家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并道歉。

  公证结果显示,“家之美”向深圳唯美星空科技有限公司(“三无”点歌机的厂家)购买的点歌机在生产环节就已包含《两只蝴蝶》等歌曲。随后法院认为,“家之美”未佐证厂家的真实合法性及其销售的点歌机作品是否已获授权,而作为销售商,其商品中包含的众多作品可能涉及他人合法权利但仍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发行权。

  法院一审认为,“家之美”除负担公证、诉讼费用外,按每首歌曲1000元经济损失的标准赔偿给“音集协”。而被告金海印电器广场(“家之美”是其租户)和广州市粮食进出口报关接送公司(“金海印”的主管单位)并未故意为“家之美”的侵权提供便利或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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