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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是的国进民退
发布日期:2011-07-05

近日,据《中国经营报》报道,北京周口店再现“香河式圈地”,当地政府以土地流转的名义,行征地之实,令农民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有关专家指出,当前我国的城市化已经成为的“国进民退”。那么,城市化是怎样引发“国进民退”的?

  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不能同地同权,导致城市化成为“国进民退”

  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不同权”,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处于弱势

  中国《宪法》规定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形式: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二者同属于土地公有制,但其所有者的土地权力却相差很大。

  一般说来,城市土地所享有的权利比农村土地要多和更充分:虽然城市土地属于国有,但居民的房产私有权已经被法律确认。相比之下,农村土地虽被法律认定为归“集体所有”,但“集体”是哪一级,法律规定得较为含糊。既然没有明确农民的土地产权主体地位,他们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卖家”,就没有决定卖与不卖的权力。

  而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不复存在,农村县、乡(镇)、村的基层政权组织成了事实上的土地产权所有者。现实中经常出现土地在农民不知情时被村干部出卖、农村土地被肆意侵占的情况,而农民却很难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很难公正地享有土体权利。

  高额极差地租被地方政府揽入囊中,令城市化成为“国进民退”

  相对于农民在土地权力中的弱势,地方政府却处于非常强势的地位。在现行制度下,农地只有通过政府征用变为国有土地才可进入土地一级市场进行出让,而在出让环节,政府作为的供应者,也处于垄断地位。这种强势的地位令土地增值收益全被地方政府占有,被征地农民仅以土地产值为依据,获得补偿。

  经济学家吴敬琏曾表示,按照当前的“产值倍数法”进行补偿,政府征用农地补偿标准只能是该土地农业产值的30倍,而很多地方补偿标准不过是农业年产值的10倍左右。按照吴敬琏的研究数据,近十几年来,各级地方政府通过“低价征地、高价卖出”,农民向政府转移的价值总额,据说高达20万亿元—30万亿元。“国进民退”的规模之大,令人震惊。

  以福建为例,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一等农田产值被划为每亩1600元,征地补偿按该耕地年产值的25倍合并计算,一等地征地补偿仅为4万元每亩左右。而福建省某中型城市2009年土地出让价格可以达到20-30万元/亩,若经过二、三级市场的再转让,土地价格可达到百万元每亩以上,农民集体所获得的征地补偿只是土地增值收益的几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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