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交通部、国家计委颁布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其中对汽车租赁的定义是:“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2004年,国务院取消对汽车租赁行政许可后,《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失去法律效力,但许多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仍然沿袭上述规定的有关内容。如《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成都租车价格;成都商务租车)《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也规定,汽车租赁是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这与旅游汽车公司提供的“包车客运”并不相同。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的配套规章规定,“包车客运”是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租给用户使用,并提供驾驶劳务。因此,“汽车租赁”和“包车客运”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提供驾驶劳务。
也就是说,汽车租赁只能是承租人自用,如果租赁车辆是用于提供班车、校车、旅游客运服务等,都属于违规。从这个意义上讲,汽车租赁应该以轿车为主,大客租赁的市场本应很小,毕竟自用大客车的人群少。但是现在租赁的大客车在北京就有好几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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