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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实智能(002421)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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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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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所”)于2008年6月3 日出具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并分别于2009年3月25 日、2009年6月9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信达所律师对上述意见出具日后发行人经营运作中发生的、可能影响原作出的意见和判断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有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须与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信达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 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合同
(1)建筑智能化工程合同
i. 2009年8月24 日,发行人作为牵头方与上海西门子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深圳中航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与深圳市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深圳市地铁龙岗线工程3254B标段自动化集成系统西延段补充合同协议书》,约定联合体总承包深圳市地铁龙岗线工程西延段3245B 自动化集成系统工程,合同总金额为41,998,800.00元。
ii. 2009年7月17日,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向发行人出具国信中[2009] (28)
098号《中标通知书》,确认发行人中标“深圳地铁5号线工程综合监控系统设备及服务采购项目”,中标总金额为188,000,000.00元。
iii.2009年6月10日,发行人与深圳市水污染治理指挥部办公室签署《深圳市横岭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自控系统及仪表工程采购及安装合同》,发行人为深圳市横岭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自控系统及仪表工程采购及安装项目提供自控系统、仪表和监控设备,合同总金额为18,651,657.00元。
iv.2009年1月,发行人与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九龙湖社区发展项目高尔夫南区(A区)第二分区弱电分包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其提供智能化工程服务,合同总金额为4,635,900.00元。2009年5月25 日,发行人与广州市花都区北兴建筑工程公司签署《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总金额为1,605,400.00元。
v. 2009年5月,发行人与深圳市福田区建设局签署《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单价)合同》,发行人建设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环境综合整治电子监控系统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0,534,102.35元(含税费前预留金1,087,423.48元)。
vi.2009年4月30 日与2009年6月29 日,发行人与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署《前海湾保税港区封关验收一期应急工程监控系统及电子闸口信息化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辅助监管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及《前海湾保税港区封关验收一期应急工程监控系统工程追加项补充协议》,发行人建设前海湾保税港区封关验收一期应急工程-监控系统及电子闸口信息化辅助监管设施工程,合同总价款为45,462,045.00元。
vii. 发行人与深圳市假日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12日签署《益田假日广场智能化项目施工合同》,发行人承包益田假日广场商业办公部分和酒店部分的智能化工程(先实施商业办公部分再实施酒店部分),其中酒店部分合同价款为5,687,000.00元。实际执行中因酒店部分设计发生变化,故发行人于2009年4月28 日与新项目公司深圳市益田假日广场有限公司重新签订《益田假日广场 酒店智能化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取代原《益田假日广场智能化项目施工合同》关于酒店部分的约定。《益田假日广场 酒店智能化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重新确定合同总价款为6,600,000.00元。
viii. 2009年3月,发行人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签订《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向发行人购买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音视频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总金额为5,241,800.00元(含预留金35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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