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消息称,颁布了近16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已经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而其中有关网购“后悔权”的概念备受关注。
“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这表明消费者享有“后悔权”的概念成了这次新《消法》的一个修改意向。
网店掌柜:担心消费者滥用“后悔权”
“后悔权”可能出台的消息,让不少网店掌柜颇感压力。记者采访的几位掌柜中,他们均表示并不乐见“后悔权”。
“商品要求退货是合情合理的,但消费者的理由也要正当才行。”“一见倾心”的店主徐丽认为,如果商品质量没问题,仅因为买家个人原因而被要求退货的话,这对经营者来说是个损失。
在“衣佳衫”的店主朱丽娜看来,“后悔权”可能保护了一些无理取闹的网购者,“商家不能保证每个消费者都是真诚消费,没准会出现一些故意破坏、贪小便宜的行为发生,商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对于销售水果的商家来说,对“后悔权”的意见更大。“玉环美食铺”老板林艳娟表示,水果吃的就是新鲜,例如一个月后文旦早过了保鲜期,再被退回来,就错过了销售季节。
网民:“后悔权”是网购的“保护伞”
Vivien是位忠实的网购者。当记者告诉Vivien新《消法》有望出台“后悔权”时,她兴奋地表示: “那简直是太完美了!”Vivien说,网购的隐患就是实物与图片不符,甚至连一些网评都有虚假的可能性。“衣服试穿过后,觉得不满意的话还可以无条件退还,那跟去商场没什么区别,并且还比商场有价格优势呢!”
与Vivien不同的是,凌记是位理性的网购者。在他眼中,“后悔权”降低了网购的风险,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安全的购物环境,但同时也要注意如何避免消费者恶意使用“后悔权”。
律师:“后悔权”可操作性不强
针对“后悔权”的设想,大多专业人士表示赞同,同时他们也认为其缺乏操作性。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谢东子认为,滥用“后悔权”的现象可能存在,如果消费者只是因为个人不喜好就要求退货的话,邮费应该由买家承担。但假如是商家过错,买家理应不承担费用。
其次,退货商品是否会影响再次销售,到底由哪一方说了算?谢东子说,这很难鉴定。如果由买卖双方评定的话,可能会发生“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
另外,“三十天内可退货”不具可行性。尤其是月饼、水果等保鲜期短的产品,应该特殊对待。再说,网购双方极有可能处于异地,万一闹起矛盾的话,双方协商难,监管部门调解也有难度。
谢东子觉得,新《消法》增加“后悔权”的同时也应该配套出台一些相关实施细则,使得实行起来更具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