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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石灰批发|乐山石灰批发——院里石灰不翼而飞
发布日期:2010-04-30

成都石灰批发|乐山石灰批发|沙湾石灰批发

院里的石灰不翼而飞
2010-04-30 06:46:00 来源: 山西新闻网-三晋都市报(太原)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证据不充分,索赔被法院驳回

本报讯(记者程培青实习生白星星)存放在院中的石灰不翼而飞,为讨要石灰款,梁某把宁某起诉到法院。4月26日,阳曲县人民法院认为梁某提供的证据不充分,驳回了起诉请求。


梁某和宁某均为阳曲县黄寨镇城晋驿村农民。梁某称,在2005年4月,经时任城晋驿村主任杨某联系,他将50余方石灰存放于正在建设中的永鑫锻造厂院内。该院内同时存放着被告宁某的石灰。事后,原被告欲将其石灰以每方55元的价格卖与该厂,后因价格原因未达成协议。2006年,永鑫锻造厂由于施工需要,将两人石灰堆放在一起。2008年夏,被告未通知原告,擅自将共同存放的石灰全部卖掉。原告认为,被告宁某未经其同意,将其石灰卖掉,侵害其财产权,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宁某清偿原告石灰款2000元。而被告宁某辩称,2008年夏,被告只拉走自己的石灰,共五车,约80方。属于原告的50余方石灰没有拉走。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人在开庭时均未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且不存在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由于原告不能充分提供证据,其要求被告宁某清偿石灰款2000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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