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
合资、合作
国有矿山企业经常出于战略合作的需要与其他投资者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根据《矿山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山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山权。所谓矿山权作价出资是指矿山权人依法将矿山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新设或原有企业,并按出资份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矿山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出售矿山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山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采矿权价款。由此可见,对于合资、合作行为以及上述需要注销的企业合并行为,均需要办理矿山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但对于采矿权价款不需要缴纳,至于是否缴纳探矿权价款以及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如何处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但从目前国情来看,国家为推进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补交价款是必然趋势。
股份制改制
旋流器 矿山权出租
《矿山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指出:矿山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山权。旋流器这种方式是国有矿山企业将矿山权以租赁或者特许使用的形式将矿山权转移给其他主体使用,使用者可以是其他国有企业、新设项目公司、股份公司等;旋流器同时,向使用方收取租赁费或特许使用费。如此,国有矿山企业无需就该矿山权继续资金投入,对矿山权人资金紧张或者该矿产资源不适于矿山权人勘探或开采时尤为适用。但是,采矿权被出租后,承租方为在有限期限内获得效益,旋流器必然采取采富弃贫的短期行为,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出租方对承租方的资质也缺乏控制,也会为安全开采和有效利用矿产资源深埋了隐患。 矿山权通过出让、旋流器转让等方式随着企业的重组改制实现权利价值的流转,随着矿山权市场的完善和金融工具在矿权市场上的应用,旋流器矿山企业改制重组时将会有更多的选择,完善的法制建设和活跃的资本市场是矿山权资源得以优化配置的旋流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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