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记录试样的拉伸负荷,取其算术平均值。5.1.2试验中如遇到试样在夹具中破裂、滑脱等影响准确性情况时,应另换试样重做.
5.2耐热性 5.2.1 从袋上取经向、纬向试样各两块,长300mm,宽20mm。 5.2.2 将其表面重叠起来,在上面施加9.8 N的负荷,放入80℃的烘箱内1h,取出后立即将两块重叠试样分开,检查表面有无粘着、溶痕等异常情况。
5.3 耐跌落性 5.3.1 试验环境为常温、常湿。5.3.2 试验场地为平整水泥地面.5.3.3 填充系数为0.80~0.85.5.3.4试验质量及物料选用; TA型袋装20kg聚丙烯、聚乙烯树脂或密度相当的物料;A袋装25kg聚丙烯、聚乙烯树脂或密度相当的物料;B型袋装40kg尿素或密度相当的物料;C型袋装50kg尿素或密度相当的物料。5.3.5 试验次序条:纵向—平向—侧向 第二条:平向—侧向—纵向 第三条:侧向—纵向—平向 5.3.6 将试样置于1.2m的高度自由落下,按5.3.5规定次序作三次跌落试验,检查是否有袋破裂和包装物漏失情况。
5.4卫生性能 按GB/T5009.60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不超过15万条。 6.2 抽样 6.2.1 袋的外观和偏差合格判定按照GB/T2828规定的一次正常抽样方案进行(见下表),每条编织袋为一个样本单位。
6.2.2 拉伸负荷每批随机抽样5条,其中2条为备用,3条按5.5.3取样测定.6.2.3 其它检验项目按第5章规定随机抽样,试样数量应能满足所需项目的试验要求。
6.3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项目为4.1.2及4.3中的拉伸负荷.6.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年检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6.4判定规则
6.4.1样本单位的质量判定袋的外观和偏差按4.1、4.2进行检验,若全部项目检验均合格,则样本单位为合格。6.4.2合格批的质量判定 6.4.2.1 袋的外观和偏差合格判定按照GB/T2828规定进行,以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品数表示批质量,一般检查水平为I,合格质量水平(AQL)为6.5,具体规定见上表。 6.4.2.2 拉伸负荷试验若有不合格项目,应重新在原批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为合格。6.4.2.3 耐热试验 若耐热试验不合格,则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6.4.2.4 跌落试验若跌落试验不合格,则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6.4.2.5 卫生性能卫生性能指标如有不合格,则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有制造厂名、品名、规格、数量、标准编号、商标、出厂日期等内容。特殊要求双方协商决定。
7.2包装 7.2.1
袋包装应牢固、平整、适应于运输。7.2.2 每包件
包装条数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7.2.3 每包件内应有产品合格证。
7.3 运输袋在运输过程中要轻装轻卸、避免日晒雨淋,保持包装完整。
7.4 贮存袋应置于阴凉、洁净的室内贮存,贮存期从出厂日期算起,不得超过十八个月